本报记者 王冰凝 北京报道
弃风严重,让国家能源局不得不暂停甘肃、吉林等地新增新能源项目建设。
4月11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
据记者了解,此前国家能源局已经叫停了甘肃、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宁夏、新疆等省(区)新增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只待弃风限电问题经试点得到有效缓解后再研究重启。
开展就近消纳试点
为了解决甘肃、内蒙古等地越来越严重的弃风限电问题,国家发改委尝试通过促进本地就近消纳的方式来解决难题。
4月11日发布的《复函》指出,试点地区要通过扩大用电需求、完善输配电价政策、促进市场化交易等方式,提高本地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复函》还要求,试点地区要妥善处理好就近消纳试点与电力外送的关系,实现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复函》分别提出了相应措施。吉林省强调优化电源结构,重点解决热电联产机组过多导致调峰困难的问题,继续推广电采暖试点项目建设。内蒙古提出落实东北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监管办法,充分运用利益补偿机制为可再生能源开拓市场空间等。
因为上述等省份弃风限电问题不断恶化,此前国家发改委已经叫停甘肃等省(区)新增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
大规模风电的消纳一直都是世界性难题,我国风电资源条件和系统调峰能力与国外差距很大,风电消纳问题更为突出。主要是因为我国风力资源集中、规模大,远离负荷中心,难以就地消纳;而国外风力资源相对分散,80%以上的风电接到配电系统,能够就地消纳。
政府此次试点,也是希望积累提高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的经验,并向全国推广。
矛盾背后的利益纠纷
不过,通过分析《复函》中的措施也可以看出,新能源发展面临困境,有其自身发展的问题,同时暴露出我国在协调能源发展、统筹规划上的问题以及重重矛盾。
近日,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风能专委会)召开研讨会,启动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第一例集体法律维权行动。
风能专委会秘书长秦海岩在研讨会上说,虽然我国2005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早就确立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制度,但现实中这项规定一直未能真正落地。
秦海岩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运用行政手段干预风电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严重侵害了风电企业的利益,干扰了我国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有悖于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
对于云南、甘肃和新疆等弃风现象严重的省份,风能专委会表示将运用法律武器采取一系列维权行动。
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他们已经完成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依法举报,并将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除了政府规划之外,从西北电网分布图上看,目前甘肃的输电线路只和西北地区的几个省份连接,可这些省也不想使用甘肃的电。多出来的电要想送出去,只能依靠远距离跨省输电线路,但国家电网并没有建设类似线路。
而国家电网相关人士则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事实上国家电网早就规划过相关输电路线,只是审批流程过长,其间耗时五六年时间,而风电项目却早已经建设完毕,输电线路与电源项目不能同步规划,也是导致目前弃风限电严重的主要原因。”
新能源仍是主要发展方向
不过,虽然政府为了解决上述省份弃风限电问题叫停了新能源项目建设,但是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仍是清洁低碳能源的发展方向。我国明确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5%左右,到2030年达到20%左右。截至2015年,这一比重仅为12%。
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省份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和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梁志鹏指出,传统的能源开发和运行管理体系还不适应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尤其是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占全部电力消费量比重还不高的情况下,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弃风弃光现象,并严重影响企业投资积极性和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过去缺乏针对各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管理机制,地方政府和企业不够重视,没有全面树立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观念。在开发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的能源发展观念尚未转变,首先考虑依靠煤炭等化石能源发展,仅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次要的补充能源。由于煤价低,不少发电企业更愿意投资建设煤电项目,以追求短期的利润目标。在利用方面,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未得到落实,电力系统消纳新能源的潜力未充分挖掘,导致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偏低。
梁志鹏同时称,近期还将有一些具体措施出台。一方面,要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指导省级政府率先建立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的配额制度,要求作为最大供电主体的电网企业、其他售电企业的供电量(或售电量)达到规定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在电力体制改革全面完成之前,针对专门的非化石能源企业之外的大型发电企业,明确其全部发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配比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