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夏楠 北京报道
5月13日,银监会通过其官网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商业银行在代销业务中出现的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进行规范。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由总行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上也应由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并由总行对代销产品进行审批。
同时,除非另有规定,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得代销该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
就销售而言,商业银行须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不得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并要求银行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禁止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禁止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早在去年4月,银监会就曾下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合作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不得为代销产品提供任何书面或口头等形式上的担保等思路。
在13日发布的《答记者问》中,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重申对于在合作机构,由总行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的要求。在统一管理的要求基础上,实现银行与合作机构的网络和信息系统之间保持风险隔离。
在代销产品准入管理方面,商业银行应对拟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原则上由总行对代销产品进行审批与风险评级,给出书面授权。
在销售管理方面,强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同样重要。特别对于销售人员私自销售产品,提出对销售人员及代销产品进行公示,对销售专门区域进行标示,禁止在营业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等要求。
根据银监会规定,《通知》印发前,商业银行已经销售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代销产品,应在产品到期或兑付后结清,不得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