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君 实习记者 赵一静 北京报道
34岁的精壮汉子王航,在高速公路桥梁施工中摔成高位截瘫,终身只能在轮椅上度过,家庭面临破碎。他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90万!一位法律援助律师为王航签下了总额为90万的仲裁调解书。但是不过,即便数额如此之小,事故发生两年半后,王航却仍也未拿到90万元赔偿中的一分钱。如今,他在深受深重的病痛的煎熬,治疗之后的康复也,一直未能进行。
名义上雇用王航的用人单位负责人表示,他们早就准备好了90万元赔偿款,“因为王航的原因没能支付”。
《华夏时报》记者调查发现,发生严重工伤事故的这一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或存在违法违规转分包情形;工程项目经理拒绝提供受雇于分包公司的劳务关系证明,而卷入风波的中建六局相关负责人拒绝回应有关工程是否存在转分包的问题。
长期从事劳务纠纷实务的北京市珺山经纪事务所经济顾问胡玉勇表示,如果受害人伤残等级达到1到4级,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若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可享受法定工伤待遇。
而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王云志律师表示,作为受害人,王航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雇主单位财产以索取工伤赔偿;还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转包、分包的行为,若查证属实,可以要求中建六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工程上出工伤
2014年2月27日,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五里川镇境内的三淅高速公路工程LXTJ-7标段,发生一起严重的工伤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工人王航从工地桥墩摔下,造成严重伤残。
事故发生后,王航被送往河南洛阳正骨医院抢救,经治疗后医院出具了诊断结论:颈7椎体骨折,脊髓损伤并截瘫;右侧肱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术后(肘关节强直);骨盆多发骨折术后在恢复中;小便不能自控,下肢已全部瘫痪。
王航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他已经在河南正骨医院做完手术,目前转向康复治疗。在住院治疗的前9九个月内,工程分包商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嘉盛公司)承担了王航的前期治疗费用约24万元,之后便拒绝支付治疗费用。
因无力承担巨额的康复治疗费用,无奈之下,王航于2015年1月向卢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起仲裁请求,希望中国建筑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六局)及嘉盛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后经双方协商,王航撤回仲裁申请,转化为调解,并全权委托给法律援助律师杨银学代为处理。
记者从当年的仲裁调解书中看到,被申请人一次性补偿申请人90万元(其中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前期医疗费用),在协议签订生效起10日内先支付50万元,在申请人将全部保险理赔材料交给申请人之后30日内付清剩余40万元。调解书的签署时间为2015年2月5日。
然而,调解书签署之后,王航却迟迟未能收到赔偿款。他告诉记者说,当时嘉盛公司要求经由律师见证才能打款给他,而他的法律援助律师要他提供银行卡及密码,他认为调解书上并未约定上述要求,且告知密码不合常理,因此拒绝配合。他曾多次跟嘉盛公司协商,希望对方能直接汇款到他的个人账户,尽快进行后续治疗,但遭到拒绝。
记者致电律师杨银学求证此事,他仅称赔偿款没有得到落实是因为王航“不配合”,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随即挂断了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而对于此事,代表嘉盛公司处理此事的负责人严顺表示:“我们准备好了90万的赔偿款,希望在律师的见证下支付,但是王航和律师沟通出现问题,我们始终没有拿到付款账户的信息,才导致此事被搁置。”
对于这样的解释,王航认为对方是在推卸责任。他说:“住院治疗期间,他们向我的银行卡汇过款,所谓不知道我帐户的说法是谎言。而所谓要律师见证一说,也不值一驳,我可以给他们打收条,银行转账也会有记录。他们这样说,无非是为不付治病救命钱找借口。”
王航告诉记者,他的治疗分为受伤抢救和康复治疗两个阶段。由于赔偿款没能及时拿到,他无力支付康复治疗的费用,因而错失了最佳治疗时间,身体状况一步步恶化。为此,他希望嘉盛公司在调解的90万元基础之上能追加赔偿金额。
嘉盛公司拒绝了王航的请求。严顺表示,在签署调解协议后,王航又要求追加50万元的赔偿,对此他们不能接受。
据嘉盛公司称,他们为工人投保了工伤保险,但由于赔偿金支付问题未能解决,王航还未进行伤残鉴定,因而没有拿到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长期从事劳务纠纷实务的北京市珺山经纪事务所经济顾问胡玉勇表示,从医院诊断结论上看,王航的伤残等级应在二级左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如果经鉴定受害人伤残等级达到1到4级,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若申请人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可享受法定工伤待遇。
工程转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福清市嘉盛公司施工建设的该高路公路工程项目,是从中建六局通过工程分包取得的。
2016年5月,由于一直拿不到赔偿款,王航来到中建六局总公司希望讨要一个说法。他认为,虽然嘉盛公司承包了该项目,其责任主体还是中建六局,因此中建六局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2两个多月来,中建六局始终称其对此事不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29条及《合同法》第272条都明确规定,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也就是说,分包单位只有具备相应资质,才可以拥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资格,同时也表明其具备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分包单位如没有相应资质,发生工伤纠纷后,作为发包方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上述问题,严顺表示,他的公司具备相应的承包资质。他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二级资质;钢结构和市政工程三级资质。严顺告诉记者,市政工程三级资质即表示他所在的公司承包中建六局的高速工程建设项目是合法的。
而当记者进一步要求严顺出示能证明他受聘于嘉盛公司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社保关系等凭证时,一直坚称他为嘉盛公司员工的他拒绝提供。而在调解书上,严顺的身份是嘉盛公司项目经理。
记者随后联系到工程的实际负责人严春松,虽然他也声称是嘉盛公司的员工,但记者询问嘉盛公司办公电话及公司具体地址时,他无法回答,也拒绝提供劳动合同等关系证明。不过,他表示,如果王航同意按调解书执行,他愿意尽快将90万元赔偿款支付到位。
据知情人透露,该工程项目是以分包的名义交给嘉盛公司施工,后由包工头进一步分包,由于管理混乱,又缺乏监督,埋下了安全隐患。
记者日前致电中建六局安全经理王峻峰,他表示,对于王航的赔偿问题,他们一直在协调有关方面尽快妥善处理。但对于工程是否涉嫌违规转分包问题,他以“是劳务分包”回答。至于是否存在安全管理疏失,这位安全经理直接挂断电话。
根据嘉盛公司和中建六局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结算清单显示,该工程分包涉及的项目施工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劳务分包的范围。
2015年,王航的亲属曾找到了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履行赔偿责任,该公司董事长张礼魁称不清楚公司在河南有项目以及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并称河南项目系福清人严某借用该公司资质承包。本报记者致电张礼魁,其在听明询问后即挂断电话。
所谓分包,是指从事建筑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不过,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约定或经发包方认可;2、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3、分包单位不得就分包工程再分包;4、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方自行完成。
王航向记者表示,他并非嘉盛公司员工,而是由小包工头廖某某XX带过来的临时工,至少说明分包单位嘉盛公司存在再分包行为。他在正式工作前只听了一堂安全课,并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也未取得任何工程方面的证书。他是在给桥墩搭脚手架时不慎踩空坠落,当时现场并没有安全绳等防护措施。此外,所谓嘉盛公司是劳务分包的说法,也值得质疑。
针对王航现在的处境,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王云志律师表示,作为受害人,王航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嘉盛公司财产,以支付工伤款项。另外,受害人也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转包、分包的行为,若查证属实,可以要求中建六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