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学光 北京报道
在经历了2014年到2016年连续两年多的并购重组热潮,以及出现的诸多问题之后,中国证监会要重新给市场立规矩。
9月9日,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表示,为贯彻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理念,进一步规范重组上市行为,重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而上一次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修订是在2014年11月份。
邓舸表示,本次修改旨在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给“炒壳”降温,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对于此次重新修改的内容,首先是完善了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对原《重组办法》第十三条中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不但增加了60个月的期限,同时对所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标准也予以了明确。这一修订内容主要是针对市场上的曲线借壳行为,上市公司往往先变更实际控制权,然后再循序进行资产腾挪,以逃避对借壳上市标准的认定。
另外一部分重点修改内容是针对配套监管措施的,主要是为了抑制投机“炒壳”,重点是对原《重组办法》中的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取消了部分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延长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
此外,此次重新修改的《重组办法》还强化了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了问责力度,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了一款内容,对于违反上述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将对其进行相关处罚,其中重点明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关于上述条款在最近几个月的监管审核中已经有所体现。
此间有媒体报道称,今年以来证监会审核的169家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中,有条件通过86家,无条件通过67家,未通过16家,否决率9.47%,这一否决率已经超过了去年6.55%的否决率。
而邓舸在9日的发布会上也表示,据初步统计,从征求意见以来,有8家公司的重组上市方案已提交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这些方案的审核将适用现有规定。
邓舸表示,考虑到《重组办法》对重组上市的监管要求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为保证新旧制度有效衔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重组办法》发布生效后,重组上市方案尚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中介机构应当充分核查本次方案是否符合新规的各项条件,出具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