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俊仙 南京报道
今日,江苏苏州银监分局公布了最新行政处罚名单,6家银行因违法违规领到罚单,分别是渤海银行苏州分行、民生银行(600016.SH)苏州分行、南京银行(601009.SH)苏州分行、昆山鹿城村镇银行(832792.OC)、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和上海农商银行昆山支行。
根据苏州银监分局的公告,由于向7名关系人违规发放信用消费贷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八)项,渤海银行苏州分行受到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由于通过结构性存款前置收益质押签发全额银票再贴现方式虚增存款、以第三方贷款优惠利率补贴方式处置问题(不良)资产、票据发托后仍开展同业票据交易,遭罚款95万元;因未严格审核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来源,昆山农商行遭罚30万元;因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中存在错、漏报等重大数据质量差错,上海农商行昆山支行遭罚12万元。
而南京银行苏州分行是因为信贷资产非真实转移、以贷转存虚增保证金存款而遭罚55万元;鹿城银行则因部分贴现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遭苏州银监分局罚款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而南京银行苏州分行和鹿城银行都违反了上述第五项,亦即“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此外,鹿城银行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南京银行同时是鹿城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9.58%,鹿城银行于2015年7月21日挂牌新三板。
责任编辑:靳广瑞 主编:蒋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