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俊仙 南京报道
5月5日,辉隆股份(002556.SZ)公告称,其于5月3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盟磷业”)违反委托贷款合同一案提起诉讼,并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编号为(2017)皖民初19号,目前该案尚待开庭审理。
事实上,这笔委托贷款是在三年半前发放的,且在一年半前就已经逾期未还,辉隆股份和中盟磷业为此先后签订两次框架协议,不过至今中盟磷业还是没还上钱。而在此过程中,中盟磷业已在2016年底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放贷踩雷
2013年11月16日,辉隆股份公告三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涉及自有资金合计4.58亿元。
其中,辉隆股份对安徽东森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森投资”)委托贷款1.5亿元,期限24个月,年利率13%,还款保证为东森投资持有的徽商银行3196万股股权质押;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3699万元股权及合肥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000万元股权质押;安徽创元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建业和李宁夫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辉隆股份对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博天化工”)委托贷款金额1.08亿元,年利率13%期限24个月,以土地使用权抵押(8567.9平方米,商业用地),798.11平方米商铺抵押和安徽省裕安集团复合肥原料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相比之下,辉隆股份对中盟磷业的委贷额度最大,且无抵质押担保。
根据公告,辉隆股份对中盟磷业委托贷款2亿元,期限24个月,年利率13%,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韦盛、孙静怡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辉隆股份认为,中盟磷业是公司多年业务合作伙伴,对其法定代表人韦盛的经济实力和信用情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特别是对该公司未来发展有一个基本判断,即投资回报期即将来临;中盟磷业目前经济实力雄厚,主业突出;本次委托贷款担保措施有力;资金使用方向为经营周转用款,不进行项目投资,第一还款来源有保证,并且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
然而当还款期来临时,东森投资和博天化工均按期归还本息,只有对中盟磷业的委贷未收回。
为此,辉隆股份先后在2015年底和2016年6月与其他主要债权人磋商,并两次就中盟磷业的欠款签订了债务偿还框架协议,不过截至目前中盟磷业仍未还款。
辉隆股份还在2016年6月1日的公告中表示,经初步判断,对中盟磷业委贷的担保措施充分,不存在不能收回该笔委托贷款的风险。同时,公司还将积极采取措施督促中盟磷业配合中介机构尽快完成上述审计、评估工作,以通过出售矿产资源及有关公司股权筹集还款资金。
欠款方已成失信被执行人
事实上,在辉隆股份督促中盟磷业还款的过程中,中盟磷业已经被人多次起诉且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5年10月,宜昌悠盛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中盟磷业,标的65万元,后因双方达成协议,中盟磷业支付了货款而撤诉。
去年8月,陈飞钦因买卖合同纠纷向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盟磷业支付45.04万元五金材料款,最终法院判决中盟磷业给付差欠原告陈飞钦的材料款45.04万元。然而法院在去年12月执行过程中,遭到中盟磷业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中盟磷业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为此,2016年12月30日瓮安县法院将中盟磷业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据记者了解,中盟磷业所欠款项较大,
5个月后,辉隆股份才向安徽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盟磷业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以及自2016年3月8日至债务清结之日期间按年利率13%计算的借款利息;判令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韦盛、孙静怡就上述诉讼请求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由以上四被告共同连带承担。
“本来我们是希望通过框架协议等来推动中盟磷业归还欠款,这样上市公司就不会出现坏账损失了,但在推动的过程中确实遇到了很多问题,所以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权益,我们决定先采取起诉的方式。”5月5日,辉隆股份证券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过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本着谨慎性原则,上市公司去年也相应地计提了减值准备,诉讼目前还未开庭,具体情况不是很明确,“我们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相关诉讼进展情况会及时披露。”
公告显示,辉隆股份就此事项计提坏账准备6000万元,这也导致其对2016年度业绩快报进行修正,2016年归母净利润由1.51亿元修正为1.03亿元,同比下滑幅度由11.16%扩大至39.79%。
责任编辑:靳广瑞 主编:蒋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