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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子公司涉环保案未信披被警示

徐超 2017-8-1 22:17:21

本报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国内草甘膦行业龙头企业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安股份”,600596.SH)在江苏的控股子公司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泰州新安”),因为涉及非法排污的环保案件,去年遭当地环保局责令停产,至今已经一年有余,仍然没有恢复生产。此案由中央环保督查组亲自交办查处,泰州新安已经有三名员工被检察院批捕。

因为没有及时对此事信披,浙江证监局认定新安股份以及董秘姜永平负有直接责任,决定予以警示的处罚。而纵观新安股份近年来的企业发展史,就是半部环境污染史。

年报监管发现信披问题

从浙江证监局7月17日对新安股份和董秘姜永平出具的警示函可知,证监局是在年报监管中发现泰州新安于2016年6月22日收到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停产通知书》,被责令立即停止一切生产行为,截至目前尚未恢复生产。但新安股份没有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浙江证监局认定上市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新安股份、董秘姜永平予以警示。

新安股份早在2016年8月8日晚间公告,因涉嫌污染环境罪,泰州新安的总经理及两名员工已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按照检察院的说法,泰州新安的另外两名员工,“一位是泰州新安的车间科长,另一位是行政主管”。

不过新安股份当时并没有对泰州新安已经停产一事予以信披,只是在2016年年报中提及,“2016 年 6 月 22 日,泰州新安公司收到泰州市高港区环境保护局印发的《停产通知书》(泰高环发[2016]67 号),由于泰州新安公司涉嫌私设暗管偷排化工废水,责令泰州新安公司停止一切生产行为。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泰州新安公司仍处于整改阶段,整改结果已报泰州市高港区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尚未恢复生产。”

在此次被浙江证监局处罚后,新安股份于7月21日公告称,泰州新安的环保现场与设施整改已经结束,且经过多轮内外部专家审查和完善。高港区环保部门率专家组分别于今年6月下旬和7月上旬就该公司整改任务完成状况的符合性进行了现场核查与复查,该公司整改完成的专题报告已报送高港区环保部门,争取尽早通过验收并恢复生产。

董秘姜永平告诉《华夏时报》记者,现在对环保监管很严,审批环节很多,所以子公司到底什么时候能复产,公司也不知道。

古马干河死鱼事件

泰州新安的环境污染,到底污染的是什么?

《新华日报》在2016年7月31日的报道中提到,泰州地方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泰州古马干河出现大面积死鱼,6月19日,由泰州市环保、公安部门牵头对古马干河上游两岸企业进行全面现场排查,最终锁定泰州市今朝伟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有非法排污的重大嫌疑,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将相关犯罪嫌疑人移交司法部门。7月17日,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了泰州古马干河死鱼信访问题。

在中央环保督查组2016年7月24日交办的信访问题中则显示,古马干河6月17日起曾经发生过死鱼事件,泰州市环保、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泰兴、高港环保、公安、海事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排查发现包括泰州新安在内的两家企业存在涉嫌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的行为,随即责令两家企业停产,并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当时泰州新安有10名嫌疑人被传唤,其中5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2016年8月20日中央环保督查组交办的信访问题中,对死鱼事件称为“2016年6月古马干河事件”,泰州新安涉嫌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暗管导致洪水倒灌。在被责令停产后,泰州新安的排污设施被查封,账户被冻结。

早些年,泰州新安主要生产草甘膦的原料甘氨酸,2012年他们通过技改,转而生产磷酸酯类系列阻燃剂,产能约为8万吨/年。尽管规模不如雅克科技(002409.SZ)、万盛股份(603010.SH),泰州新安的盈利能力可毫不逊色。财务报告显示,2015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62亿,净利润1040.49万。2016年财报显示,泰州新安销售总额1.126亿,利润总额-260万。

对于目前泰州新安账户是否已解冻,姜永平表示不太清楚,但是其向记者强调,涉及环境污染和被停产,与死鱼事件无关。

新安股份涉多起环保案件

虽然顶着中国制造业500强、全球农化销售20强企业的桂冠,连续多年进入“中国最具价值上市公司”之列,新安股份近年来却屡屡涉及环保案件。

2014年6月,新安股份旗下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因在储运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用于生产磷酸盐产品的中间体)中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是“两高”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后的全国首例环保案件,全国排污直接入罪第一案。

由此案衍生出,2015年1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东营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新安股份及其他被告共同支付“磷酸盐混合液”处置费用1000万,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10万。2016 年根据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新安股份需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2274 万。目前还在二审上诉阶段,但预计承担赔偿1516万。

2016年12月,全资子公司江南化工公司收到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起诉书》,起诉书认为:江南化工及其员工将焦磷酸钠滤渣填埋在该公司厂区围墙内的地下,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评估,预计还需支付生态修复费用29万。根据2017年3月30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1102刑初274号),江南化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万。公司据此预计负债129万。

编辑: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