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思希 北京报道
10月27日,股转系统发布关于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等相关问题。
其中,自查整改的范围明确为,2016年5月27日《通知》发布之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挂牌私募机构。
自查整改的财务报告依据为,涉及收入占比的计算,应以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应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自查整改相关指标的计算口径方面,关于收入占比指标,《通知》要求,“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其中,“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应包括“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投资顾问费收入、跟投收益”;“收入来源”应包括“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投资顾问费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跟投收益”的计算口径应以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超过20%部分带来的收益为计算依据。
关于资产管理规模,《通知》要求,“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三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三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挂牌私募机构的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和类型的认定,以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信息为准。
挂牌私募机构应当在2017年11月10日前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整改报告。
编辑: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