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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 现金贷监管该归谁?

张夏楠 2017-11-10 18:33:37

本报记者 张夏楠 北京报道

在现金贷业务引发巨大的舆论争议之后,监管层是否会采取相应动作备受关注。

从目前的金融监管来看,牌照化管理是最主要的方式。11月4日,央行在其官网发布了行长周小川的署名文章,其中提到“严格监管挂牌机构和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活动要统筹协调”,“坚持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那么,对于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同时也未完成网贷备案的一大批机构而言,现金贷业务究竟属于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还是应当划归于民间借贷?如何监管,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监管在前 牌照化管理明确

就目前市场上有开展现金贷业务的机构来看,持牌和非持牌机构的区分很明确: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有牌照约束和监管的归口划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统一监管指导,地方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而网络借贷机构或者专门从事消费分期、信用贷款的一类机构则仍然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对于非挂牌机构的现金贷业务,监管也早有关注。

早在今年4月,银监会就将“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列入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后向各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当时的排查重点在于是否存在利率畸高、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无抵押、期限短、依靠暴利覆盖风险以及暴力催收等。

针对4月份的清理整顿工作,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 e贷总裁方颂在11月9日向《华夏时报》记者回应表示,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曾向会员单位开展了现金贷摸查。在协会的窗口指引下,协会内两家业务涉及现金贷的平台均已暂停现金贷。目前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无会员单位开展现金贷业务。

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表示,江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别是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中,做现金贷业务的很少, 规模也很小。为了防范现金贷可能带来的风险,协会多次向会员单位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规范发展。

近日亦有消息称,宁波鄞州区叫停现金贷业务。而宁波市互联网金融清理整顿办公室相关人士向媒体澄清,鄞州区是在今年9月份关停了两家涉及利率过高和暴力催讨问题而被投诉较多的现金贷公司,而并非新近才发生的事。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在“趣店风波”之后,近期,一些非持牌机构在积极寻求门槛相对较低的小贷牌照,来规避可能的监管风险。

这与监管层在近期密集发声所传达的信息是一致的。

除了周小川的表态之外,在10月底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主办的论坛上,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纪志宏曾表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将贯彻落实“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任何金融活动都要获取准入”的基本要求,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体系、审慎监管体系和市场准入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11月初也公开称,加强监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牌照,“任何金融业务都要有牌照”。

非法经营?还是民间借贷?

对于非挂牌机构的现金贷业务如何界定,行业仍有不同看法。

有从事互联网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人士认为,金融产品需要有严格监管,因为“用的是大家的钱”,但类似现金贷的消费金融机构不少是用企业自己或股东的钱,如果出现风险,亏的是自己,因而不会受到监管。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向《华夏时报》记者回应表示,以放贷为经营内容的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应取得金融经营许可方能经营。未取得金融经营许可的企业无论是用自有资本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从事放贷业务,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而如果企业只从事借款人的信用评分,由资金方(如银行、小贷公司或个人等)来放款,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目前需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接受监管。履行法定义务,完善风险管理。

对于非法金融活动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刘明举例称,“如果企业不以放贷为经营业务,偶尔将自己的闲置资金拆借给其他企业使用,并收取一定的利息,是法律允许的,属于民间借贷。”否则,如果企业法人未经许可从事放贷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他强调,看一个企业是否经营金融业务,监管部门遵循的是“穿透审查”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对现金贷监管,刘明认为首先应该明确监管主体,避免多头执法。同时,坚持立法先行、分类管理、避免一刀切:对于诚信经营、有良好风险管控机制的企业,及时发放牌照,纳入监管体系;对于诚信经营但资本金不足、存在较大风险的,可以进行整合;对于诚信不足,存在隐患的企业,坚决关停。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方颂认为,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出台管理办法,明确从业机构资质,合法借款利率范围,信息披露,催收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