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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金融产品持股 比例不得超5%

张夏楠 2017-11-17 01:13:41

本报记者 张夏楠 北京报道

11月16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一是主要股东逐层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二是商业银行承担核实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主体责任;三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主体进行认定。

《办法》同时对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提出具体约束。商业银行需要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就关联授信而言,银行对主要股东和相关单位、人员的授信业务额度进行限制,要求对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股东及其相关单位、人员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其中,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都适用于这一要求。

另外,《办法》提出,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同时,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在此同时,如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乱象也随之发生。《办法》的起草正是为治理市场乱象,切实弥补监管短板。而《办法》的发布将强化监管部门职责,丰富监管手段,加大对违规股东惩处力度。

上述《办法》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