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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房地产乱象: 中介公司或个人直接收房款

宿慧娴 2017-11-17 22:31:04

本报记者 宿慧娴 北京报道

中介公司代理地产开发商出售一手房并不是新鲜事,但在楼市乱象丛生的广西防城港市,不少外地购房者被卷入各种纠纷当中。来自台湾的孙慧(化名)通过当地中介公司缴纳近 30万元首付款后,发现中介方与开发商的代理协议已经失效,且始终没有将钱转交给开发商。

开发商拒绝理会孙慧,而中介公司称收孙慧的钱不交开发商,是因与开发商存有佣金纠纷,“用购房款抵佣金”。11月13日,要房无门、要钱不得的孙慧以中介公司涉嫌诈骗向防城港港口区边防派出所报案。而据她统计,像她一样的受害者很多,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律师和北京京师律所孙建章律师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确认中介在与开发商约定的代理销售合同有效期外,仍欺骗购房者可以代理,收取房款后非法占有,则涉嫌诈骗。

房财两空

家住台北市的孙慧3年前和亲戚一道去广西南宁游玩,在广西居从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居从容”)工作人员的热情推荐下,孙慧认购了位于防城港市腾飞广场5号楼的一套房。“我当时不知道他们只是开发商的代理,就把首付款都交给他们了。”孙慧对记者说道。

根据防城港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腾飞龙”)与居从容2013年3月26日签订的一份《委托销售代理合同》(下称“代理合同”),双方约定了居从容为腾飞广场部分住宅的销售代理。委托期限自2013年3月23日至2014年3月22日止。

孙慧购买的房屋确属居从容代理出售的范围之内。不过她万万没有想到,居从容并未将首付款转至腾飞龙的账户。记者注意到,孙慧提供的首付款收据上盖的是居从容的公章,首付款总额为28.67万元,后一次交款时间是2014年3月25日,彼时居从容的代理期限已过。

此外,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乙方(居从容)应指导客户将购房款交付到甲方(腾飞龙)账户,协助甲方催收欠款,乙方不得自行收取客户的购房款,否则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在孙建章看来,居从容隐瞒代理期限过期的真相,仍让孙慧交钱、且代开发商收钱的行为,符合“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对于为何购房款没有转至腾飞龙,居从容负责人丰某对孙慧解释称,腾飞龙此前并未按约支付居从容的中介佣金,因此和腾飞龙约定了用购房款抵佣金。但腾飞龙今年11月递交给公安机关的一份证明称,居从容不得自行收取购房款。

“这是我第一次在大陆买房,没想到就遇到这种事。我要求居从容退钱,对方却拿跟开发商的纠纷忽悠我,我认为他们是恶意的。”孙慧说道。

或涉诈骗罪

近些年来,房地产迅猛发展的防城港以环境好、价格低等优势条件吸引了众多外地人在此买房。本报此前曾报道过防城港“看房一日游”的盛况,在楼盘的疯狂销售背景下,政府方面监管力度跟不上,导致无证预售、变相收取除房款外的中介佣金等弊端日益显露。

和孙慧一样房财两空的不在少数。据她了解,她能联系上的受害者交付给居从容的费用少则六七万,多的超过60万,涉及金额总数达到数百万元。

吴女士向本报记者提供的缴交收据和转账记录显示,她2014年也在居从容丰某处认购了腾飞广场一套房子,并缴纳了8万元首付款。当年11月,丰某还以开发商的名义,让她给其个人账户打款9万元。银行转账记录显示,丰某工商银行尾数为889的账户当天收到吴女士的9万元。

“在收取上述费用时,丰某称其会向我交房,但一直没有交。我后来向开发商询问,才知其无权收钱,且只向开发商支付了2万元,其他钱都被居从容非法占有挥霍。”吴女士说。

无可奈何的孙慧11月13日决定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通知居从容负责人丰某到场。

“佣金和我的首付款是两回事,开发商欠中介公司的钱不能从我这里拿。”孙慧在派出所直接要求丰某还钱。面对民警,丰某承认居从容收到上述款项,但“公司股东意见还不统一,公司现在没钱还”。记者联系丰某,她称业主的购房款都是公司的财务负责,自己并不清楚钱的去向。对于个人账户收取购房款的问题,丰某称“我开出公司的收据就行了”。

梁先生也有同样遭遇,在多次追讨之下,丰某2016年8月给其写下承诺书,称将及时把房款补齐至开发商账户或退给梁先生,但丰某至今也未履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居从容注册于2012年7月,曾因无法联系到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而被工商行政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人代表王生旗下共有7家公司,其中5家均被列入异常。据丰某称,王生为其丈夫。

距离孙慧缴付首付款已经过去将近4年。目前,当地派出所已经受理了她的报案,但建议循民事途径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被报案人拒绝。

在接案民警的协调下,居从容法人代表王生答应带上公司全部股东于11月21日到派出所与报案者沟通。

张雁峰、孙建章律师表示,如果中介方与开发商存在佣金纠纷,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但不能以此为由,欺骗后来的购房者,骗取购房款抵扣佣金。从购房受害者的角度而言,若中介方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情形,且案发后不予转交或退还购房款,而是挪作他用,可能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诈骗。

责任编辑:李明徽;主编:陈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