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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跳涨卖方毁约案”后续: 被告称对其父亲与原告的房屋买卖交易“毫不知情”

宿慧娴 2017-12-15 17:51:18

本报记者 宿慧娴 北京报道

时隔9个月,本报之前报道过的“房价跳涨卖方毁约案”在朝阳区法院,进入第二次开庭审理。

12月12日上午,案件在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现身被告席的李女士表示,“房屋是父亲代理出售,自己事后才得知这事,并且不同意卖房。”而被告的说法,遭到“第三人”的否认。本次庭审,法官追加中介公司麦田房产为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被告在11月法院组织的谈话中的“新提法”。在今年3月的第一次开庭,被告代理律师仅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被告急着用钱而原告无法及时付款,导致合同不能实现。

庭上,中介公司法务人员提交了相关证据,指认被告在合同正式签署前,就曾向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咨询房款支付流程。

被告称毫不知情

2016年6月8日,北京的童先生与李女士的售房代理人、其父亲李先生,在麦田地产中介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同时与中介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童先生按约支付定金50万元。

然而,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了。按照合同约定,到了卖方办理贷款清偿等相关手续时,李女士及其父亲选择了“三不”——不理睬,不出面,不履约。不仅如此,童先生从中介处得知李氏父女或将房屋从原先的550万元提价至730万元后,在另一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

面对“签了合同、收了定金、没了下文”的卖房人,童先生万般无奈,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去年,北京及全国其他一二线城市房价经历两轮快速上涨,此案经本报报道后,因其典型性与普遍性,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今年3月14日,朝阳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在该次庭审中,当法官问到“为什么不能履行合同”时,被告代理律师称,当时被告着急用钱,而按照合同,被告不能及时收到房款,导致“这份合同不能实现”。

被告代理律师在庭上提出主张:“违约金太高,合同无效”。不过,其对于被告委托父亲与原告签订合同一事,并未提出异议。然而,9个月后,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李女士更换了代理律师,并主张“合同无效”。

李女士称,在2016年7月26日麦田中介工作人员通知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之前,她对其父亲与原告的房屋买卖交易“毫不知情”。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被告确实给了她父亲一份签过字的委托书,但上面没有任何内容。所以对于买卖房屋一事,被告并不知情。”

中介否认

不过,被告方的上述说辞与作为第三人出庭的麦田房产两相矛盾。作为原被告签订合同的见证者,麦田地产中介被法庭列为诉讼第三人。该公司派法务人员出庭。

麦田房产中介法务人员称,在2016年6月8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被告李女士曾主动联系中介工作人员,询问她与原告童先生的交易流程及付款周期一事。

根据中介法务人员当庭提交的该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李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中介工作人员于2016年6月26日,将相关二手房买卖流程通过微信发给李女士。

6月27日,李女士在微信中回复:“您发的图我看了。今晚我和你打电话具体说下。”

当晚,李女士再次给中介工作人员发来微信:“明天我爸爸跟你联系。”

不仅如此,麦田中介法务人员陈述,去年9月,他们公司负责这笔交易的董姓工作人员,曾接到李女士助理打来的电话,要求工作人员去李女士家里,商谈房屋的出售价格事宜。“李女士当时希望买方加钱,而且要求尽快过户,否则就不卖了。”法务人员说。

另外,记者留意到,在麦田中介法务当庭提交的、印有她及其父亲签名的《售房委托书》中,交待了如下两类代理事项:一是代理出售涉案房产的各类交易合同;二是代理收取上述房产交易的购房定金。

目前,李某承认存在《售房委托书》,但否认委托书的内容并否认曾同中介工作人员通电话一事。

对于被告“不知情论”,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部主任孙建章,在庭下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在二次庭审前,法官曾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过一次谈话。在谈话中,被告称,她曾印过多份售房委托书,也曾委托其他人,代理出售过其他房屋。

据悉,李某生于1983年,现任深圳市鹤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励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父亲在这两家公司担任董事。公开资料显示,深圳鹤裕注册地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是由A股上市公司旗滨集团(601636.SH)和“深圳前海励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地区首批成立的为企业提供供应链综合服务的企业。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