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宿慧娴 北京报道
证监会激辩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泰电气”)欺诈退市第一案,二审于12月19日上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曾于2014年取得发行上市批复的欣泰电气,被证监会查明存在IPO申请文件中财务数据虚假记载,以及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问题,而后被处以行政处罚。不服决定的欣泰电气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欣泰电气一审败诉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上,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
“通过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的良性互动,证监会的执法水平得以进一步提升,证监会的执法原则和标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确认,证监会的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不断发展。”黄炜公开表示。
记者了解到,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在高院出庭应诉。案件将择期宣判。
据媒体报道,截至今年11月底,证监会已开出罚单超过100张,合计金额超过70亿元,同比增幅超过60%。在业内人士看来,黄炜的出庭或将是股市法治化的第一步,亦体现了证监会对IPO造假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的加强。
“欺诈退市第一股”
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2014年1月3日取得证监会的发行上市批复。为实现上市目的,解决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公开调查结果显示,欣泰电气截至2013年6月10日,虚减应收账款约3.8亿元,虚减其他应收款约8708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约2.4亿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上市后,继续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而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6388万元供其个人使用的事项,导致这份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事实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定。根据证监会2016年7月5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温德乙处以892万元罚款,其中包括欣泰电气非法所募资金的3%即772万元罚款;对其余主管人员分别处以5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罚款。
不过,在12月19日的庭审上,欣泰电气提出三点意见:财务造假金额需经专业审计机构确认,少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由公司财务人员自行统计、编制。证监会没有论证、核实,仅进行抽查和说明;其近3年的财务数据也完全符合发行条件,因此不符合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认定为虚假披露;相比于纯粹的经营造假,虚构应收账款回收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处罚如此之重。
“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黄炜在庭审现场指出。
此外,欣泰电气还在庭审上指出,相比于“万福生科案”、“新大地案”和“天丰节能案”等存在欺诈上市情节的案件处罚状况,证监会在类似问题上存在法律适用、处罚幅度等方面执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对此,证监会认为,欣泰电气所说的“天丰节能案”、“新大地案”中涉及的公司,最终未能取得发行上市批复,而欣泰电气上市成功且发行了证券,不具有可比性。
严打财务造假
欣泰电气提到的“万福生科案”、“新大地案”和“天丰节能案”在行业内均属欺诈上市的经典案例。其中,“新大地案”还被称为“创业板造假上市第一股案件”。
2012年,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爆出虚增利润等问题,被证监会终止发行股票。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新大地通过多种手段自2009年至2011年虚增利润总额2062.12万元,虚增固定资产1140.91万元。证监会对新大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应当事人给予警告和罚款。
也是在2012年,湖南证监局在对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福生科”)的例行检查中偶然发现两套账本,万福生科财务造假问题由此浮现。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违法信息披露。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公司2008年至2012年上半年累计虚增销售收入约9.1亿元,2008年至2010年虚增营业利润1.13亿元。经证监会处理,万福生科被处以30万元罚款;董事长龚永福和财务总监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丰节能”)在2010年至2012年,通过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固定资产、虚列付款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且存在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等行为,导致报送的IPO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3年累计虚增销售收入约9256万元,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约3824万元,虚增利润约3439万元。证监会对天丰节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应当事人给予警告和罚款。
记者通过比对发现,几家公司均在财务数据上存在虚假记载,并在发布的公开文件中遗漏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情况、关联方交易、生产线停产,抑或是个人借款等事项。不过,各家公司虚构数据的方式都不尽相同,而取得上市批复的只有万福生科和欣泰电气。
证监会稽查总队内审二处刘石球处长曾公开撰文分析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法。他提及的关键环节有三个:虚构客户和供应商;虚构资金流与虚构经济业务相匹配;如何“消化”虚构毛利占用的资金。并举例分析了利用真实客户和供应商造假的万福生科,以及伪造银行对账单、银行资金存取凭证等第三方证据的天丰节能。
相比于万福生科未披露生产线停产和实际财务数据,欣泰电气未披露的是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6388万元供其个人使用的情况。在证监会看来,温德乙作为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最终决定以外部借款等方式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并安排、筹措资金且承担相关资金成本,其行为已构成“指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
不过,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缪因知公开表示,证监会对身兼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的温德乙就其上述不同身份做了处罚,这一做法仍有待商榷。
“发行条件不仅包含财务指标,还包括公司治理、持续盈利能力、诚信守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黄炜在庭审现场特别阐明,同时指出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对欺诈发行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证监会责无旁贷。
据黄炜公开透露,今年以来证监会行政处罚涉诉案件共计45件,无一例被法院判决撤销或改变。“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从来都是证券市场监管机关的打击重点。”黄炜提道。
责任编辑:李明徽;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