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公培佳 两会报道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位列“三大攻坚战”,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重点之一。那么,地方债里的隐性债务你知道有多少吗?
“政府公布的地方债数据,有时仅包含了地方政府债券融资余额,并未包含隐性债务。”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袁建良刚刚向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摸底审计”的建议。
据悉,2014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和新《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依法适度举债。
袁建良则表示,在此之后,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合法合规的显性债务的主要形式,而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明股实债、发行平台债等其他方式变相融资的大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则未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给我国金融安全带来了隐患。
“加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做好摸底审计是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工作。”袁建良称,然而,目前我国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摸底审计存在着问题。这些问题具体包括:
隐性债务地位不清。从“43号文”和新《预算法》角度,隐性债务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很多地区并未将其列入地方政府债务范畴,但从政府支出责任出发,隐性债务最终还是需地方政府承担,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背景,其化解也需要调动经济社会各方面要素的综合效力,不可能听之任之;
隐性债务规模不详。根据财政部的数据,到2017年6月底,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是15.86万亿元,低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8.82万亿;但这部分债务仅包含了地方政府债券融资余额,并未包含隐性债务,对哪些债务应纳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尚无统一标准,各地根据自身需要向各方面报送数据,数据缺乏权威性和监测意义;
信息披露不公开。各地政府尚无权威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况向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披露,市场并不掌握当地政府隐性债务的规模、期限、利率、资金投向、融资渠道等信息,难以有效判断风险。
因此,袁建良建议,加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摸底审计和后续披露、监测等工作,将隐性债务纳入阳光化、法制化轨道。
“围绕政府支出责任,统一隐性债务摸底范围。”袁建良谈到具体做法时认为,应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对其中涉及各类基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或PPP中需政府付费部分,存在地方政府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等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的,地方政府变相担保或兜底的等均应纳入摸底范围。
另外,袁建良建议“加强组织推动,成立债务摸底审计领导小组”,省级政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市县各级政府成立债务摸底审计领导小组,加快组织隐性债务摸底审计;同时,要严格财政纪律,对漏报瞒报隐性债务的予以严惩。
三是实时监测并披露。各地政府要根据摸底审计情况,实时监测并定期向社会披露各类政府隐性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接受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监督,使政府隐性债务在阳光下运行。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