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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博:残障人士权益保护需权责明晰,建议加快修改《残疾人保障法》

王晓慧 公培佳 2018-3-10 21:04:29

本报记者 王晓慧 公培佳 两会报道

据中国残联的数字显示,中国约有9000万残疾人,其中,农村残疾人占全国残疾人总数的70%,但农村残疾人的保障不足,很多地方提供的设施非常有限。

“对残疾人的工作我们正在不断延伸,如果法律和政策法规上更具操作性,将更有助于这项事业的发展,可以使更多的残疾人受益。”中国肢残人协会副主席、全国人大代表孙建博称。

2008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案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

不过,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已经十年,各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措施,对于更好地执行法律是一个有益补充,但是,从执行层面而言,依然缺少相应的细则。

孙建博认为,残疾人保障法应当对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各个事项作出细致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经费来源与额度、残疾人医疗条件和标准、残疾人的具体就业保障措施、残疾人受教育权益的具体实现、社会组织如何参与残疾人保障关怀事业等等。

“残疾人保障法中使用了‘国家’‘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概念,但没有将具体事务落实到具体部门,由此导致各个部门的权责不够明晰,也使得法律的实施没有具体责任部门去承接,难以‘落地开花’。”孙建博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再次启动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工作,使之更加先进、科学和细化,从而增强其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更好的起到对残疾人士的全方位保障作用。

孙建博建议加快修改《残疾人保障法》,具体而言,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将涉及到残障人士权益保护的各个部门的具体权责都明确加以规定。例如,可以规定由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残疾人权益保护纲要的全面规划;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残疾人的鉴定、医疗保健等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残疾人的教育权利保障、特殊教育资源分配、残疾人学校师资培养;劳动主管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和劳动权益保障;建筑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公共道路、公共建筑设施、住宅等无障碍通行设施等等。此外,还要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就上述各中央部门的规定制定具体执行细则。只有强化法律的可执行性,才能使各部委、地方政府尽快明晰权责,不至于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责任编辑:李明徽;主编:陈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