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石省昌 北京报道
3月9日,沪深两家交易所分别发布退市办法征求意见稿。当日下午,上交所发布《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上交所通知”)。
上交所通知称,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强化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交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上交所上市委员会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对上市公司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地位,是否应当对其实施重大违法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诚信守法是发行人参与股票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而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征求意见稿》对欺诈发行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其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作出有罪生效判决的,均应当对其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流程设置、时限要求、决策机制上,《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至第十条严格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予以了具体规定。一是设置了上市委员会决策机制,由上市委员会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标准,以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结合上市公司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情况,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二是明确了时限要求,《征求意见稿》就启动阶段、决定阶段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期限和交易所发出认定意见告知书或实施决定的期限,以及当事人的申请听证期限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征求意见稿》给予涉嫌重大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申请听证、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复核等权利,维护了其正当的程序保障权利。
9日下午,深交所发布《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深交所通知”)。
深交所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严厉打击和遏制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深交所以从严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为原则,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判断标准、决定主体、实施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做了具体规定,切实担起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深交所的征求意见稿指出,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一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二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是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五是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是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表示,其决定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依序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创业板为定期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应当及时披露。前款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创业板为定期披露暂停上市风险 提示公告)期间为三十个交易日,暂停上市期间为六个月。决定不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收到本所决定书后,应当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
在上深两所发布相关征求意见稿之后,引发市场的强烈关注。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认为,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完善退市制度的征求意见稿,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进行强制退市,有违法行为的话,可能就要直接退市,这些是为了打击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还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环境。在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的退市制度非常的严格,美国这些年退市的公司比每年上市公司数量还要多。
“完善退市制度,通过优胜劣汰引导资金去配置一些优质的股票,而不是去炒一些垃圾股或者是题材股,打击市场的炒作,引导价值投资理念,引导市场走向成熟。”杨德龙表示。
上深两所都出台相关的退市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引来市场的点赞,但是也有专家认为,在严惩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的同时,应该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认为,只有对重大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才能够凝聚共识,按照两个交易所的意见稿,凡是重大违法行为,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应当说也这体现了广大投资者的强烈呼声,展示了监管者,特别是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重大违法行为,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交易所应该有所作为。
“另一方面,以前公司一旦上市,退市就很难,因为欺诈发行人包括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实际上绑架了公众投资者。这些上市公司会说,不能退,退市股民怎么办?让他们退市,他们就拿股民利益说事。现在该退市的坚决退市,股民损失怎么办?桥归桥路归路,冤有头债有主。”刘俊海表示。
刘俊海认为,股民损失一定要赔偿。他建议,由于上市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重大造成损失,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可以代表广大投资者,对失信公司提起公益诉讼。
“希望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们认清大局、要明朗形势,学会慎独自律,见贤思齐。未来,公司退市造成股民损失,由直接责任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来赔。”刘俊海表示。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