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吕方锐 侯军 深圳、北京报道
2015年5月,袁女士的账户里莫名收到400万元后,她不再向深圳铮峰巨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铮峰巨业”)总经理谢某的个人账户转账,因为她意识到,此前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并没有销售人员告诉她的那么简单。后来她得知,自己在中信信托的账户上,还有超过780万元的资金,这都是两年前她购买的300万元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
按照该“理财产品”年化12%的利息,袁女士两年间赚得利息共72万元。但按照合同约定,她也仅能拿到72万的利息。上述收益她需要如数转给谢某,总计超过1000万。中信建投证券工作人员告诉她,这是借户“过账”。
因为拒绝将400万元转给谢某个人账户,袁女士被铮峰巨业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袁女士应将已经入账的400万元和尚未入账的780多万元,扣除300万元的本金后全部转给谢某。这笔钱和谢某有何关系?中信信托的产品收益,为何由铮峰巨业获得?
目前中信建投证券正处在回归A股的关键期。2017年6月证监会受理其IPO申请后,2018年1月24日,证监会给出反馈意见。据公开报道,中信建投证券业绩已连续两年有较大幅度下滑。
300万买信托签“阴阳合同”
2013年7月,中信建投证券重庆汉渝路证券营业部的员工向某军以保本且承诺年息12%的条件,向袁女士推荐了一份中信信托发行的信托产品。当月,向某军拿着信托合同和一份《担保协议》来到袁女士家中。
信托合同的全称是《中信·稳健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310E期(铮峰巨业二期)之资金信托合同》,封面标明该信托产品为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华夏时报》记者拿到的合同显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是中信信托,袁女士是一般委托人,但“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袁女士得到的保本保12%收益的承诺,是通过一份《担保协议》来约定的。这份《担保协议》载明,甲方袁女士是上述信托合同名义上的一般委托人,而《担保协议》的乙方则是信托合同的实际一般委托人。之后她拿到了中信信托盖了章的信托合同,但没有拿到《担保协议》,因此并不知道《担保协议》上的乙方是谁。
名义上,袁女士签订了信托合同,但她不享受300万本金带来的信托收益,也不承担信托计划的风险。信托计划的风险和收益都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照年化12%向袁女士按月支付利息。
每月3万元利息由一个个人账户按时打到袁女士的账户中,袁女士的丈夫郑某江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这份《担保协议》等了很久才寄送到他们手中,乙方一栏由铮峰巨业签字盖章。
合同一年期满后,袁女士个人账户中收到了225万元信托收益,她按照中信建投证券员工的要求,分两次将225万元转给了谢某的个人账户。
之后信托计划延期一年,袁女士同意续期,保本保12%收益的承诺不变。只是这一次,袁女士一方只拿到了中信信托盖好章的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担保协议补充合同》寄送铮峰巨业后没有再返还。
2015年5月,信托计划第二年临近期满,中信信托向袁女士的账户中打入了400万信托收益。袁女士称,铮峰巨业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要求她,将400万收益转入谢某个人账户,袁女士没有照办。
担保合同被判借贷关系
郑某江称,账户中突然多了这么大一笔钱引起了他的警觉。他怀疑铮峰巨业或谢某利用袁女士的账户频繁、大笔的过账,涉嫌洗钱、偷逃税等非法活动,因此并没有按照要求将款转至谢某账户。另一方面,他发现中信信托的这一信托计划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上的公示信息为私募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铮峰巨业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按照郑某江的说法,袁女士一直以为《担保合同》是信托合同的配套合同,购买该产品时也没人告知她产品存在的高风险和高收益。该说法得到向某军证词的印证。
2015年股市大涨,该基金作为证券投资基金也随之大涨,袁女士300万认购额对应的收益超过了1000万元。袁女士是名义上的信托委托人,这笔巨额收益由中信信托分批打到袁女士的账户上,前述400万是其中一笔。
2018年3月5日,《华夏时报》记者参与了郑某江与谢某的会面。谢某认为,袁女士方面不守信用,约定好的12%收益拿到后,看到巨额的信托收益还想分一杯羹。
不过,郑某江告诉记者,铮峰巨业始终没有向他们返还《担保协议补充合同》,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股市大跌,信托计划出现亏损,他们想要兑现保本保息的承诺,将无据可依。因此他认为,他们实际上承担着信托亏损的高风险,却只拿到了保本的低收益。
另一方面,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一般委托人和优先委托人,后者享有优先受益权。该信托计划中,优先委托人认购总额是4500万元,一般委托人认购总额是1500万元。因此郑某江认为,妻子袁女士作为一般委托人,实际上还承担着300万本金风险,追加资金的风险,以及优先委托人的4500万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风险。这些风险和他们所获得收益相比,是不对等的。
袁女士方面在事后查询时还发现,中信建投证券在销售该产品时并没有得到中信信托的合法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方面在答复袁女士方面时,一度称自己并非销售商,销售该产品是向某军等员工的个人行为;而铮峰巨业在法庭上则称产品销售商是中信建投证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不论是信托计划还是私募基金,中信信托、中信建投证券或是铮峰巨业,都不能做出保底保收益的承诺。铮峰巨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投资者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还规定,参与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必须为唯一的受益人,除投资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为受益人。因此袁女士一方认为,《担保协议》及《担保协议补充合同》都没有法律效力。
2017年11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民事判决,没有支持袁女士一方的观点。法院认为,《担保协议》及《担保协议补充合同》合法有效,协议形成了实际上的借贷关系,即袁女士将300万元借给铮峰巨业,并用袁女士名义购买信托产品,铮峰巨业也已经按月支付了利息,因此应该由铮峰巨业获得信托产品收益。至于《担保协议补充合同》始终没有返还的问题,法院认为对案情没有影响,也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
法院一审判决袁女士将所有信托收益(扣除本金后)支付给铮峰巨业,并支付100万元违约金。袁女士一方不服,提起上诉,案件二审尚未开庭。
对于上述情况,《华夏时报》记者联系了汉渝路营业部经理何昊,他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了采访,也未回复记者短信。而推荐产品给袁女士的向某军也拒绝了采访。
此外,2018年3月5日郑某江与谢某会面时,记者出示身份想向谢某核实相关问题时,谢某当即离开,之后在电话中也再次拒绝了采访。
中信信托方面,该产品成立公告显示的两位信托执行经理,电话已经打不通。记者向他们的邮箱发送了采访邮件,一封因邮箱不存在被退回,另一封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