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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亿资金违约危机 中外建基金疑涉违规运作

冯樱子 金微 2018-3-30 22:27:32

本报记者 冯樱子 金微 北京报道

3月29日,有投资者向本报记者投诉,所在公司于2016年购买中外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外建基金)发行的两款私募基金产品,共3200万元,目前均已到期并遇违约问题。

此系列基金一共5期,共计1.177亿元,均通过渤海信托,向用款企业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简称:北京分公司或融资方)发放信托贷款。中外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城开公司)为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目前,五期基金均面临违约问题。知情人士3月29日对《华夏时报》记者透露称,北京分公司的资金流遇到了问题,有些应收账款没收回来,还牵扯到一些诉讼官司,部分资金被冻结。该爆料者称:大约有三四十名投资者投资了该基金,其中包括公司和高净值客户。

1.18亿资金面临违约

《华夏时报》记者梳理得知,提供爆料的投资者参与的两款私募基金产品分别为:“中外建信诺1号流动资金贷款私募基金”和“中外建信诺3号流动资金贷款私募基金”(简称:信诺一期、信诺三期),中外建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其中信诺一期于2017年10月7日到期,信诺三号于2017年12月18日到期,投资期限均为一年。

在中外建基金今年1月31日发布的公告中,本报记者了解到此系列基金一共5期,分别募集金额为一期4100万、二期2700万、三期2830万、四期1340万、五期800万,共计1.177亿元。主要通过投资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向用款企业北京分公司发放信托贷款。

城开公司与信托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融资方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目前,该系列基金中前四期已经到期,并存在违约问题。

本报记者联系中外建基金公司求证。一名知情人士表示:“五期基金中一二三四已经到期,其中一期基金做了延期,但到4月8日也要到期了。五期基金4月10日到期。每期基金预期年化利率都是8%。”

导致五期基金投资人资金不能偿付的主要原因是,融资方即北京分公司违约,知情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说:“据我了解,目前北京分公司的资金流可能不是特别好。有些应收账款还没收回来,北京分公司还牵扯到一些诉讼官司,部分资金被冻结了。”

资料显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外建),前身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原建设部直属副部级企业。1999年,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与原建设部脱钩,列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子公司。2010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改制设立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此次融资方北京分公司为中国外建下属机构。

2017年11月17日,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出示“授权书”,表示同意并授权签署信诺一期的《还款承诺书》。

该承诺书称“鉴于用款的北京分公司无法按时偿还投资本金及相应收益”,为此,中外建基金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城开公司共同承诺: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一半本金和收益;2018年3月15日之前,偿还另一半本金和收益。并提出如再逾期不还,按日万分之八承担违约金。

“至今承诺的资金一笔也没还上。”投资人表示,除了对信诺一期的承诺未兑付,中外建相关公司对其它几期信诺基金没有交代。

“目前正在想办法解决,但是进展比较缓慢。”知情人士介绍,“目前对信诺一期没有签署延期的客户已经支付了1000多万本金,二期付了51%的本金和51%本金相关的利息。”

中外建基金发布公告表示,融资方违约发生后,我公司主动畅通投资者沟通渠道,通过现场接待和专项电话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多次与投资者代表一起和融资方代表进行谈判,了解目前资金情况,商讨最快预期还款周期和方案。我公司针对信诺基金专门成立了问题解决小组,直至融资方中外建北京分公司还款为止。

中外建基金公告提道,其间北京分公司告知了资金延期的具体原因,并表示其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并催收应收账款,但截至目前北京分公司尚未提出明确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案。

谁来偿付

记者注意到信诺一共五期均为私募基金。然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那北京分公司、城开公司、中外建基金与投资者所在公司签署的《还款承诺书》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应?

在法律问题上,记者咨询了蓝评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官杨红伟,他介绍,所签署文件虽然违规但合法,法律上有效。“《担保函》《承诺函》《还款承诺书》等一系列合同的签署,将风险投资法律关系(或信托法律关系)改变为借贷法律关系,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应当受证监会处罚的违法行为。”

他认为,城开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北京分公司在《还款承诺书》上盖章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因北京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当其不能清偿债务时,依法由中国外建进行债务清偿。

《公司法》第十四条表示:“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知情人士提出:目前中外建基金已经向融资方北京分公司、担保方城开公司、中国外建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担保方城开公司,投资人指出:“可能是一个专门负责揽工程的公司,经查账面亏损,根本没有担保能力。”

知情人士则表示:“募集资金时对城开公司进行过尽职调查,当时是没问题的。”

除了基金违约以外,投资人质疑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中外建投资公司、中外建北京分公司、中外建城市开发公司分别为中外建直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因此投资人认为,基金存在自家给自家融资、自家给自家担保、融资资金自家用的问题。

杨红伟介绍,根据《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相关法律并不禁止法人向其投资的法人提供担保。

本报记者调查还发现,城开公司100%持股中外建基金公司。目前法律上面对关联交易、自融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曾批过私募行业五大乱象,其中提出一些机构通过股东委派高管等方式直接独资或控股私募子公司,进而通过发行私募产品自融或为关联方提供融资,等等。这些行为均违背了受托管理的基本要求,将基金资产置于严重的利益冲突风险之中,甚至为利益输送打开了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