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俊仙 南京报道
近日,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淼科技)更新招股书,拟在上交所发行不超过3055万股股份,计划募资4.99亿元,其中65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其余将投向“膜分离水处理设备制造”、“工厂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和清洁化生产建设”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富淼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施建刚被市场称为“牛散”,而纵观富淼科技上市路程可以发现,施建刚还是个资本运作高手。
业绩是否够格主板?
资料显示,富淼科技主营业务为水溶性聚合物及单体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也为所在集中区提供集中区配套服务。
2015年至2017年,富淼科技实现营收分别为7.28亿元、7.72亿元和9.94亿元,净利润分别为7747.90万元、7057.02万元和7851.42万元,业绩表现并不稳定。
由于富淼科技拟在上交所上市,因此该净利润表现或并未达到市场传闻的“IPO隐形红线”:三年净利润合计没有1亿元且最后一年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撤回申请或者接受现场检查;申请主板的企业,上述标准则需提高到3年1.5亿元净利润,最近一年净利润需达到8000万元。
2017年,富淼科技7851.42万元的净利润还是建立在2016年重组的基础上。报告期内,富淼科技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3669.67万元、5470.87万元、7805.34万元,公司业绩受非经常性损益影响较大。
富淼科技表示,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利润,合并日为2016年6月30日,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被合并方在合并前的净利润分别为3789.20万元和1994.62万元。
据悉,富淼科技在2016年曾经收购过一家公司,名为张家港安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安华实业)。
安华实业为富淼科技控股股东飞翔股份在2015年6月出资设立。2015年10月,飞翔股份将其集中区配套服务业务和污水处理运营业务以及相关资产整体注入安华实业。2016 年6月,飞翔股份完成以安华实业100%股权为代价,认购富淼科技的增资股份 5792.2万股,3个月后,富淼科技通过了公司吸收合并安华实业的议案。
截至2015年年底,安华实业的总资产为1.79亿元,与富淼科技的总资产7.34亿元相比,占24.43%;安华实业2015年营收1.92亿元,为富淼科技的35.91%;利润总额3803.55万元,为富淼科技的83.49%。
今年4月底,富淼科技证券部工作人员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飞翔股份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由实体生产经营向控股平台型企业转型,先后出售和剥离旗下的实体资产,2016年富淼科技启动IPO,为了构建完整的业务体系,确保富淼科技业务独立,消除与安华实业之间大量的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实现业务协同,富淼科技收购了安华实业。
“牛散”实控人曾受处罚
申报稿显示,富淼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施建刚直接持有飞翔股份79.60%的股份,通过华安投资间接控制飞翔股份5.04%的股份,是飞翔股份控股股东,而飞翔股份控制富淼科技64.89%的股份。
根据资料,施建刚1961年出生,是工商管理硕士,住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徐市街。他19岁开始工作,从1980年7月开始在张家港助剂厂工作三年,随后转到张家港试剂厂工作三年;1986 年8月,施建刚25岁时开始担任张家港市天星化工厂厂长,直至1993年6月;1993年7月至2000 年12月,任张家港市飞翔特种化学品厂厂长;1996 年 1 月至今,任飞翔股份、飞翔研究院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
据了解,2013年以来,施建刚还一直在富淼科技担任董事一职,然而在2016年10月,施建刚因受到行政处罚,主动申请辞去董事职务。
记者检索发现,广东证监局曾在2016年8月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对施建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8万元;对施建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两项合计罚款44万元。
根据处罚详情,施建刚未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主要是:其在2012年参与认购东华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共认购1506.02万股(后因“10转10”,共持有3012.05万股);2014年6月,东华能源再次定增,为规避信息披露要求,施建刚借用了其名下公司投资部职员施某的证券账户参与认购。
在2014年6月16日、17日、18日,施建刚通过职员施某证券账户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53.64万股,占东华能源总股本的0.22%;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以职员施某名义参与了东华能源的非公开发行,认购股票2346.52万股,占东华能源发行后总股本的3.39%。
由于施建刚隐瞒了职员施某的代持行为,导致施建刚名下的东华能源股票占比为4.35%,达不到信披标准。但实际上,截至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本人及通过职员施某持有东华能源的股票为5512.21万股,占东华能源总股本的7.96%,已达到“举牌”标准,按规定应在交易后三日内通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要进行股东权益变动披露,且不能出现短线交易行为。施建刚规避5%红线,应该是为了能够更加方便地买卖东华能源股票,而不用受到市场关注,规避了监管。”江苏一位券商人士表示。
2014年7月8日至7月11日,施建刚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66.5万股;2014年7月28日至8月4日,施建刚名下账户共卖出东华能源股票66.5万股;2015年8月27日、28日,施建刚名下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13.57万股,并在5天后将其卖出。广东证监局认定这些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广东证监局处罚的施建刚就是公司的实控人。”上述富淼科技证券部工作人员回复《华夏时报》记者称,报告期内,施建刚未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目前其对公司的影响力仅表现为通过其控股的飞翔股份对公司行使正常的股东权利。
编辑:韩永先 主编: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