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冯樱子 金微 北京报道
5月14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称,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业内人士评论称,此次调整将填补多头监管造成的空白,防止监管套利,有利于融资租赁、保理和典当行业发展。
近些年,融资租赁、保理和典当行业发展迅速,尤其是融资租赁企业。商务部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下称《报告》)中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共计6158家, 比上年底增加2543家,增幅为70.3%。
同时,截至2016年底,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量为19223.7亿元,同比增幅为31.3%;资产总额21538.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4%,突破两万亿。
虽然发展迅速,但行业此前一直面临无明确行业属性、无统一监管等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融资租赁业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原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省级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后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
有分析人士提出,此前由于中国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银监会两个部门分别审批和监管,致使在行业属性表述、市场准入条件、行业监管规则、业务控制标准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别,使得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由于监管部门不同,享受着不同等待遇,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门槛较高,发展相对稳健,其设置的股东背景、资金构成都有一系列的监管办法;商务部监管的家融资租赁企业,虽然创新能力较强,但门槛相对较低,在经历快速增长过后,会进入发展调整期,北京国资融资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赵东伟就曾对媒体表示。
从金融监管角度来考虑,此次调整也是当前监管形势所迫切要求的。按照当前要求,应将所有经营金融业务的组织全部纳入统一金融监管标准之下和金融监管范围之内,不允许一切没有取得正规金融牌照的组织机构经营金融业务,有财经评论人表述。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