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维辉 北京报道
7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要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要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和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相比,资源环境价格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资源环境价格还不能充分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价格机制还不健全等。”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岳修虎说。
为此,《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这是推动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改革的基本取向,其中,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是其核心要义。”岳修虎表示。
农村污水也要付费
《意见》明确,要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目前, 污水处理收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随着环保标准的提高,企业污水处理的成本上升,污水处理费难以满足更高标准的需求;二是乡镇、农村污水处理的收费制度没有全面建立,不利于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三是同一地区不同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污染物的浓度不同,但是执行的是同样的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不利于促进企业在排污前进行污水预处理和公平竞争。”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牛育斌表示。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措施,即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和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
以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为例,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要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重在强化农民环保的意识,助力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治理。”牛育斌说。
在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方面,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
“就是实行高污染、高收费,低污染、低收费,促进企业能够进行预处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牛育斌说,“有一个明确要求,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这一政策。”
“上述措施,一方面通过市场化的方法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另一方面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覆盖服务费,从而形成能够支撑污水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价格形成机制。”他表示。
垃圾分类投放的降低收费
《意见》提出,要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城镇地区,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要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农村地区,则要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还有,要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
“就是对分类投放垃圾的,可以适当实行低一些的收费标准,对不分类投放垃圾的,实行高一些的收费标准。这样对于推进垃圾分类,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伴学说。
此外,还要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对于医疗废物可以按照定额收费和定量收费方式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具体的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这样一方面可以推动医疗废物应收尽收,避免医疗废物混入普通垃圾,扩大污染。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普通垃圾混入医疗废物,浪费医疗废物的处置资源。”周伴学表示。
居民水价不能低于成本
《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周伴学说,当前城镇供水价格和农业用水价格总体依然偏低,且调整周期长,价格与成本倒挂普遍。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四项政策措施,即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及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等。
在城镇,要建立动态调价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此外,还要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特别是对‘两高一剩’(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要实行更高的价格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周伴学说。
在农村,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区,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空间提高农业水价。
“国家每年在农田水利设施、节水设施建设上投入大量的资金,这次《意见》明确要求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区,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空间,提高农业水价。一方面可以促进水资源节约,另一方面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牛育斌说。
高耗能企业电价更高
众所周知,电费是企业生产经营里的重要组成部分,电价对促进企业技术升级、资源配置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杠杆。
“《意见》中涉及到电价的有3条措施,总的目的是让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对绿色环保的企业降价。”岳修虎说,“这样电价的一升一降就形成了激励和约束机制,就可以促进他们节约用能,提高能效。”
首先,对高耗能行业,要实行更严格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意见》授权地方在落实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需要,可以扩大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的行业范围,还可以提高加价标准。
“这样就会让资源的浪费,包括高污染的排放行为付出更高的成本。那些主动节约、积极减排的行为,可以收到更多的收益。这样就能把节约能源资源和减排变成企业自觉的行为。”岳修虎说。
其次,加大峰谷电价的实施力度,让地方结合自己的实际,可以扩大峰谷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自己确定和动态调整时段,拉大高峰和低谷时段电价的价差。
“峰谷电价的政策给储能行业和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储能企业可以通过买低谷时的低价电,出售高价电,这样就可以实现盈利,实现良性发展。储能行业的发展不仅仅是涉及到几个企业的事情,实际上对提高整个电网系统运行效率、降低电力系统的运行成本,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岳修虎表示。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一些新措施和补充。如降低用电成本,支持环保产业发展。
“目前污水处理和港口岸电运营、海水淡化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现在平均价格0.65元/度左右,其中容量电费折合有9分钱。为了支持这类企业发展,降低他们用能成本,我们提出来2025年底前免收相关企业的容量电费,降低这些企业的用电成本14%左右,也是不小的力度。”岳修虎说。
不搞“一刀切”
周伴学表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很大。因此,《意见》制定的一个原则就是强调各地因地制宜、创新探索,允许各地区探索新的做法。《意见》只是制定原则性的办法,具体的政策很多都是由各地自己制定和实施的。
“在制定《意见》时我们也深刻体会到,一个文件很难把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写全,特别是目前还有很多绿色价格政策处于探索阶段。所以《意见》专门强调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如碳排放权交易、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等绿色价格政策。”他表示。
总之,《意见》充分考虑了各地的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特点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不搞“一刀切”。各地可以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台具有本地特色的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做好绿色发展的大文章。
此外,《意见》还强调,要兜住民生底线,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完善并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对冲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把生态环境的成本纳入经济运行的成本,必然需要付出一定成本和费用。我们不能只算经济账,还得算生态账,算综合账和长远账。”岳修虎说,“另一方面价格政策非常敏感,在价格政策制定和价格改革过程中,要充分的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特别是要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受影响。”
具体来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推进改革中要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和节奏,进行详细的测算,充分的估量评价政策措施对居民生活可能的影响;二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
“主要是完善和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发放补贴,并且配套采取其他的有效措施,切实兜住民生底线。”岳修虎表示。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陈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