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俊仙 南京报道
“我本来很信任江南农商行,华辉公司大约2014年开始从江南农商行贷款,都是准时还款,而且从来没向其他银行贷过款。”8月26日,常州华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华辉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王志华如此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但是因江南农商行在2016年的一次转贷过程中私自违法抹账篡改我公司账目,导致公司征信、信誉受到严重伤害,项目停产,员工工资无法兑现。”他说。
8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告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南农商行”)常州新北支行被罚30万,周亚东和吉平因负有直接责任而遭警告,并分别被罚5万元。
对此,王志华认为此次处罚就是因为江南农商行和华辉公司之间的纠纷所致,常州银监分局2017年已经进行了调查,王志华还在今年8月份向常州银监分局相关负责人发去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
为核实周亚东和吉平在江南农商行的任职以及“抹账”的说法,记者于8月27日分别致电江南农商行总行和常州新北支行,他们回复记者称“目前就新北支行被处罚一事不接受媒体采访”。
被处罚因违规抹账?
根据处罚公告,由于江南农商行常州市新北支行因未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并有效识别风险;未能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与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常州银监分局于2018年7月27日对江南农商行常州市新北支行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月29日,因江南农商行常州新北支行员工周亚东、吉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常州银监分局对周亚东、吉平均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觉得这次新北支行此次被处罚,就是因为之前新北区支行管理的百丈支行(现名为龙成支行)的抹账行为。”王志华表示,“周亚东在2016年5月,也就是抹账时候是百丈支行行长,现在在新北支行任职,吉平为新北支行副行长。”
对于上述“抹账”经过,一份2017年10月加盖常州银监分局公章的《信访投诉回复》显示:经核查,2016年5月13日,根据华辉公司提出的暂无资金归还2015年发放的500万元、200万元贷款,申请使用周转融资金转贷的要求,江南农商行与资管公司及华辉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使用周转融700万元资金归还华辉公司在江南农商行常州百丈支行的上述2笔贷款,并重新与华辉公司及保证人签订了2016年5月13日的700万元的最高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江南农商行常州百丈支行有关人员未征得华辉公司同意,于当晚对700万元周转融委托贷款和华辉公司在2016年5月13日的2笔还款500万元、200万元单方进行了抹账处理。
《华夏时报》记者获得的多份华辉公司银行账户余额变动短信通知以及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5月20日和22日,华辉公司分别收到“放贷”500万元和200万元;2016年5月13日14:53左右,华辉公司收到委托贷款资金700万元,而在14:59该账户分别转出500万元和200万元,用途为“还本息”,但晚上8点左右银行短信显示“500万元普通贷款本金归还交易已被取消”、“200万元普通贷款本金归还交易已被取消”、“700万元的委托贷款发放交易已取消”,而上述交易的流水明细显示为“冲账”。
王志华认为其已经办理了700万元委托贷款,用来归还江南农商行2015年的两笔贷款,但江南农商行单方面在晚上下班后将交易都取消,造成华辉公司在2016年5月15日和5月20日到期的,总金额700万元的贷款逾期还款,2016年5月21日,华辉公司发函要求江南农商行百丈支行修正逾期信息和其他错误信息。
华辉公司两次败诉
不过在江南农商行这边,已经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华辉公司还款,而且在一审和重审时提出的还款原因并不相同。
2016年6月26日,江南农商行起草了起诉书,将华辉公司、王志华及其他担保人告上法庭。2017年7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未形成借款借据,但借款已实际发放并按照华辉公司的申请用于归还资管公司的委托贷款,为此判令华辉公司偿还江南农商行发放的本金694.78万元(原700万元,但华辉公司账户内52222.02元已被扣划还款)及相应利息,王志华等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和江南农商行确实签订了新的70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但是新北区支行与总行审批部没有协调好,业务员周五快下班才通知我要压降贷款额度,说只能贷600万,因此最终江南农商行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向华辉公司发放700万元贷款,而我当时想到的是,那只能在委托贷款期限(一个月)内自己想办法筹资金,来还资管公司的委托贷款了。”王志华表示,“我没想到江南农商行晚上直接对下午三点左右的交易进行了篡改、取消。”
2017年7月,华辉公司等在一审败诉后向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常州银监分局投诉江南农商行,3个月后,常州银监分局在上述《信访投诉回复》中表示,经核查,认定以下事实:(1)2016年5月13日,江南农商行未按规定向华辉金属发放700万元贷款;(2)2016年5月13日,江南农商行对华辉金属周转融及还款的抹账处理不符合相关规定。
而常州中院也据此在2017年11月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发回常州新北区法院重审。
2018年6月,江南农商行提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华辉公司立即偿还债务700万元,删除了利息、罚息、担保人连带清偿责任等诉讼请求,且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中,承认华辉公司已经归还2015年的贷款,但“江南农商行将总额700万元的两笔自有资金汇到华辉公司的存款账户,最终为华辉公司偿还了其所借的700万元周转融资金”,因此要求华辉公司立即归还债务。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江南农商行未按最高额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并在未征得被告华辉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对华辉公司2016年5月13日的两笔还款共700万元和700万元周转融委托贷款单方进行了抹账处理。该抹账不符合相关规定,但客观上使资金回到了资管公司账户,该本应由华辉公司偿还的款项由江南农商行进行了偿还,依此,法院判令华辉公司向江南农商行支付欠款700万元。
“江南农商行一审和重审表述不一,故意虚构事实,涉嫌虚假诉讼。而且通过违规抹账,并对当事人隐瞒真相,通过虚构债务,造成华辉公司违约未按期还贷的假相,划扣华辉公司52222.02元以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诈骗罪。”王志华表示,“目前我们已经向常州市新北公安局报案了,对民事部分我们已经向常州中院提出上诉。”
华辉公司代理律师余超认为,如果华辉公司欠资管公司的钱,理应由资管公司向华辉公司追要,江南农商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当事人一个月期限的借款一天不到就归还,破坏了华辉公司的商业目的,其违规抹账还债的行为侵犯了华辉公司自由处分意志,属于无权代理,对华辉公司不发生效力。另外,江南农商行对原来担保人进行起诉的行为还对其他担保人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吴丽华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