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俊仙 南京报道
12月18日晚间,证监会公告称,当日上会的企业中,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均获通过,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士莱”,833695.OC))被否。据统计,这已经是今年以来第19家上会未通过(包括上会前夕撤回)的IPO企业,而考虑到富士莱同时为新三板公司,这已是今年新三板第19家“转板”IPO被否的企业。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与招股书披露的连年下降的资产负债率不匹配的是,富士莱对资金非常“饥渴”,不仅在更新后的招股书中将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由1.5亿元增加至2.5亿元,还在此前存在“通过第三方过渡银行贷款资金”、新三板募资提前使用等不规范操作。
富士莱被否
根据富士莱的招股书,其拟在上交所公开发行22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8800万股,保荐机构是华林证券。
资料显示,富士莱的主营业务为原料药及中间体、保健品原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包括硫辛酸类、肌肽类、磷脂酰胆碱类三大系列产品。
财务数据显示,2015年-2017年,富士莱医药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46亿元、3.22亿元和3.75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4860.63万元、5858.25万元和7694.68万元。2018年1-6月,富士莱实现的营收和净利润分别为2亿元和4569.67万元,富士莱预计2018年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541.86万元,同比增长23.34%,原因为“受到产业政策鼓励,医药保健品终端消费能力提升以及自身核心竞争力增加等因素推动,公司规模效应明显。”
然而富士莱存在依赖单一产品、依赖外销以及依赖经销模式的情况: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上半年,富士莱硫辛酸系列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78.37%、66.83%、67.75%和73.35%;产品出口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73.83%、69.79%、76.88%和73.46%;公司营业收入的70.78%、53.15%、55.64%、72.54%为经销方式。
对此,发审委要求富士莱说明,2018年上半年主要产品硫辛酸系列产品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均下滑的原因,以及对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境外销售与海关报关数据、出口退税金额等是否相匹配;经销商销售模式的必要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发审委还关注到富士莱报告期存在毛利率波动比较大,且高于同行业的可比公司的情况。
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上半年,富士莱的毛利率分别为37.62%、42.05%、39.19%和38.27%,稳定保持在40%左右,然而可比上市公司各报告期的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34.89%、34.78%、37.41%和38.08%。
对此,记者发送采访提纲至富士莱,不过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此外记者注意到,2017年6月披露的招股书申报稿中,富士莱拟募资3.2亿元,其中1.7亿元用于“年产720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项目”,1.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然而到2018年10月发布的招股书,则将募集资金增加至5.25亿元,其中1.7亿元用于“年产720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项目”,5500万元用于“研发中心项目”,5000万元用于“信息化建设项目”,此外还有2.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而从资产负债率上来看,富士莱2015年底-2017年底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3.26%、35.76%和32.06%,截至2018年6月底下降为27.9%。
年内第19家
富士莱对资金的渴望还可以从其不规范的操作中窥见一二。
富士莱于2015年10月挂牌新三板,2016年6月22日,富士莱发布IPO上市辅导公告。在挂牌新三板期间,富士莱出现了违规行为。
2016年8月24日,富士莱在《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中表示,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均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违规情形。
然而仅仅5天后,富士莱又发布更正公告表示前次公告未充分准确披露,经事后审核,公司在2016年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尚未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使用募集资金行为,属于违规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提前使用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此次由于对发行股份相关规则文件学习不够深入,导致出现违规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除此之外,根据此次招股书显示,在2015年和2016年,富士莱和非关联方常熟市恒达化工物资经营部(下称“恒达物资”)、常熟市金山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山物资”)存在周转贷款,2015年,与恒达物资和金山物资分别周转贷款8000万元和500万元,2017年与恒达物资周转贷款4000万元。
富士莱方面称其是自查发现上述“通过第三方过渡银行贷款资金”的行为,所借资金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这些银行贷款均已履行完毕,所有贷款均已结清,自2016年9月份开始,公司已杜绝周转贷款行为的发生,并修订资金管理制度,禁止通过第三方周转贷款,报告期内取得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贷款的行为已得到规范,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富士莱拥有新三板上市和IPO的双重身份,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出现的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表明富士莱内控存在一些问题。”经济学家宋清辉对记者表示,“对于新三板公司来说,如果能在A股上市,有利于获得更多资源支撑其业务发展。有这种想法的企业应当做到规范运作,且利润真实性经得起检验。”
事实上,在富士莱之前,今年已经有18家新三板公司“转板”IPO未上会成功,算上富士莱这19家被否的新三板企业中,7家拟登陆上交所,6家拟登陆创业板,5家拟登陆深交所主板,1家拟登陆中小板。
记者注意到,这19家新三板企业中,已经有包括贝斯达、金春股份和申昊科技等8家公司已经从新三板摘牌。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