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吕方锐 陈锋 北京报道
“民营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不是经营风险,而是法律风险。最根本的法律风险是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风险——犯罪风险。”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赵旭东教授在12月23日举行的“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民营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上指出。
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了此次“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民营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如何保障中国民营企业权益,成为论坛的焦点问题。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刘凯湘指出,在部分法律表述上,国家对国有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表述有明显不同,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被置于优越于集体经济、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具有明显的歧视性。
新版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由此民营企业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得到了确认。
即便如此,他还是认为当前实践中,审判民营企业纠纷案件的思维存在一些问题。如轻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过度依赖政策而非法律对民营经济实行保护;未能同等的对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实行一体化保护;执行程序中过度保护债权人而损害民营企业以至整个民营经济的发展。
另外,实践中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往往采取先刑后民(先审查刑事犯罪后审查民事纠纷)的思路。“为什么要先刑后民?很多时候刑事案件不耽误民事案件的审理。”刘凯湘认为。先刑后民的思路往往针对民营企业。
刘凯湘的观点引发专家们的共鸣。与会法学专家大多指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当前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在刑事法律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
赵旭东认为,当前的法律环境特点,一是违法行为非常普遍, 二是不违法几乎不可能经营和生存 ,三是违法责任追究具有随意性、选择性和不确定性等。在当前的法律生态环境之下,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很难充分地避免和防范法律风险。
因此要合理区分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如果分割不清就会造成相互拖累,甚至连带和株连的情况。要分清公司责任、股东责任、管理人责任和上下级公司的责任。分清违法责任的独立,并尊重企业财产的独立性。
他还指出,面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法律惩罚的应是违法行为本身,不应泛化和株连。现实中往往存在个人财产和企业营业财产不加区分的情况,将个人生活财产和企业营业财产一同查封,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都当做赃物处理。赵旭东认为,对企业的营业财产应尽可能的“活封”,保障正常经营——正常经营时营业财产有超额价值,一旦停工营业财产可能大幅贬值。但实践中经常发生贱卖资产的情况,吴英案就是典型一例。
“实践中存在恶意的以刑代民,以刑事手段追究民事责任,造成了远超民事责任的损害后果,”他表示。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对民营企业家来说往往缺少应有的救济措施;一旦构成伤害,往往无法弥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深耕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领域。他指出,民刑交叉在民间借贷领域尤为严重。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之间界限常常模糊。
一旦成为刑事犯罪,民事关系中签订的借贷合同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刑事追赃完成后,民事追偿往往就没钱了。因此姚辉提出,不要以刑法标准判断民法合同的效力。同时要正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民间借贷案件区别对待,类型化处理。
此次论坛上,盈科中国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中心、盈科全国民商诉讼中心成立。盈科律师事务所还发布了2000家中国民营企业免费法治体检活动。
活动协办方包括盈科商学院、北京四川企业商会、北京湖北企业商会、北京四川企业商会信息分会和北京广元企业商会。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执行会长张竞强、法律出版社编辑总监张雪纯、迪信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东海和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郝惠珍出席了活动。
责任编辑:秦岭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