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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万元社保资金“不翼而飞” 江苏一农商行前员工获刑8年

王俊仙 2019-1-8 14:24:44

华夏时报记者 王俊仙 南京报道

社保资金遭到银行员工的侵吞,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了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近日,一则裁判文书揭露了江苏一家农商行员工在将近4年时间里多次侵吞社保资金的案件:2012年6月到2016年2月,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响水农商行”)前员工罗海东通过100多次伪造现金缴款单的方式,截留社会保险费,合计侵吞资金364万元。

记者注意到,一审法院审理判定罗海东的上述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然而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罗海东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且一审量刑畸轻,但最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侵占364万元社保资金

资料显示,2003年《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2007年,盐城市响水地方税务局(下称“响水地税局”)委托响水农商行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响水农商行在银达支行设立社保专柜用于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响水地税局提供《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及响水地税局征税专用章。

根据规定,缴款人至响水农商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银行经办人就打印《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并加盖印章后交给缴款人,后银行经办人将收取的社会保险费缴入开设在响水农商行的响水县财政局社会保险费专户,并打印相应的现金缴款单,加盖银行业务章后交给响水地税局。

然而,响水农商行有员工动了“歪脑筋”。

罗海东在2012年2月被调至响水农商行银达支行工作,担任的正是社保专柜柜员一职。然而,罗海东利用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职务便利,2012年6月至2016年2月间收取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合计113次通过伪造响水农商行现金缴款单的方式,截留部分资金不存入响水县财政局社会保险费专户,侵吞资金合计人民币364.002029万元。

2017年2月26日,罗海东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因涉嫌贪污罪近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15天后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罗海东如实供述了罪行,但其仅在2017年2月14日退出3万元至响水县财政局社保专户,余款361.002029万元至今未归还。

“这已经是很多年前的事情了,罗海东早就被判刑了,细节方面我不大清楚。”1月7日,响水农商行内部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再发生的了。

检方提请抗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罗海东是响水农商行职工,经所在单位安排在柜台从事社会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从事的代收代缴工作系其所在单位的业务安排,属于银行正常业务范围,也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罗海东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罗海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且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随后,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认为响水地税局将社会保险费征缴职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委托响水农商行代为行使,实质上属于行政委托关系。响水农商行经行政授权从事具体的社会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拥有相应的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系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行为,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银行正常业务。原审被告人罗海东作为实际行使上述职权的银行工作人员,工作性质表现为代表国家机关从事社会保险费的代收代缴,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罗海东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检察院还指出,罗海东在收到缴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并未将全部款项缴入响水农商行一的财政账户,该款项不属于响水农商行保管、管理下的单位财产,不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的对象。原审被告人罗海东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依法构成贪污罪;而罗海东连续多次侵吞社会保险费364万元用于个人挥霍,犯罪后仅退出3万元,社会影响恶劣,一审量刑畸轻,刑罚明显不当。

对此,罗海东则辩解称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从事的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业务是响水农商行安排的工作,罗海东认罪悔罪,服从一审判决。

最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海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罗海东是响水农商行工作人员,截留的社保费虽未进入响水工商户财政专户,但属于响水农商行受委托应当保管、占有的款项,罗海东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且原判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1月8日,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曾杰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我国对于贪污罪的打击,要远远严厉过职务侵占罪。不仅仅表现在贪污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是十五年上;还表现为贪污罪的处罚门槛也低于职务侵占罪,比如本案是认定364万资金被侵吞,如果是是职务侵占罪,属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情形,量刑就在五到十年有期徒刑间,因此本案最后判决是八年,就在此幅度内;但如果是定性贪污罪,贪污数额在三百万以上,法院就应该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处罚无疑就会更重。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