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被杭州中级法院定义为“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全国第一案”的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5月13日和14日连续两天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首批16名原告起诉债券持有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公司”)及承销商德邦证券、中介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被告,索赔金额超2200万元。
首起债券欺诈发行案
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及20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其中,五洋建设罚款4140万,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被终身市场禁入,相关责任人员被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违约公募债的行政处罚有了结果,两只债券所涉及总额高达13.6亿元。
五洋债的发行人是五洋建设,五洋建设的法定代表人是陈志樟,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是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审计机构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律师机构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是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五洋建设总部位于杭州,曾经拥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承包商60强等光鲜称号,但实际上五洋建设老早是一个空壳。2015年开始业绩转差,2016年流动性压力大增,之后大部分固定资产抵押,再融资空间非常有限。2016年12月上交所发布公告,称五洋集团因有重大事项没有公布被勒令其发行的债券立刻停牌,同时,被纳入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但就是这样一家实际上已经风雨飘摇的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最后导致违约无法兑付。首批起诉者的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五洋建设通过粉饰报表的财务手段,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发行公募债,并且存在在私募债发行过程中向投资者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造成了所发行债券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
德邦证券等连带被告否认侵权
除了五洋建设和法定代表人陈志樟被告外,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也作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方认为,正是根据被告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被告发行在外的交易所债券,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现依法起诉要求五洋建设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其余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年7月6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德邦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责任,未及时向市场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被警示。原告认为,从中可以看到德邦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责任,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因此,德邦证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因五洋债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8月,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给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接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则作责令大公国际限期一年的整改处分。
庭审中,对于赔偿与否,五洋建设由法院审查确定。陈志樟表示道歉,但和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被告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都认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亦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被告要求法院延期审理该诸案的请求、被告要求法院中止审理该诸案的请求,法院不予允准,双方当庭也没有调解。同时,被告要求关于向中登公司调取原告交易数据的请求,法庭尚在合议中。另外,该诸案的举证期限尚未结朿,“这意味着今后可能会有再次补充庭审。”宋一欣律师表示。
五洋债系列案件已受理104件
五洋债作为全国首起开庭的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件,备受关注。《华夏时报》记者从杭州中院获悉,两天的开庭,部分投资者、浙江证监局等机构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截至目前杭州中院共受理该系列案件104件,本次庭审涉及的是首批16名原告。此次开庭法院将择期宣判。
从投资者的起诉可见,除了骗局的始作俑者五洋建设和陈志樟外,德邦证券被认为是次主要的连带侵权者。2018年9月7日德邦证券公告,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调查通知书,通知书称公司在五洋建设债券承销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积极配合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调查工作。
有业内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立案调查,尚没有调查结果,可以认为被调查方还没有收到行政处罚,“有可能最后处罚,也有可能不予处罚”。不过《华夏时报》记者在德邦证券的官网上没有找到该份公告。而在当天庭审中,德邦证券诉讼代理人当庭承认,德邦证券已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夏时报》记者亦未从德邦证券的官网上找到这份《告知书》。记者试图向德邦证券进一步了解,未获回应。
原告方代理人宋一欣律师表示,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利息损失等。由于五洋建设、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人已经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起诉。
宋一欣律师认为,可诉的、可维权的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中的适格原告应为:购买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并于2017年8月11日时仍持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建设违约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
责任编辑:秦岭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