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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打官司节节败诉 洛阳法官杭州追讨经济适用房

吕方锐 陈锋 2019-5-17 17:47:41

本报记者 吕方锐 陈锋 北京报道

2007年,87岁的邵定仙筹资30多万,在工作了一辈子的杭州买下一套经济适用房。她准备将房子留给两个女儿中的一个,引发了亲戚的举报。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称“杭州市房改办”)收到举报后,以邵定仙丈夫在农村有宅基地和自建房为由,撤销了其购房资格,并要求其退房。

为保有房屋,邵定仙及家人申请了行政复议并发起诉讼。邵定仙的外孙女婿冀新强身为洛阳市某法院的法官,自然而然地担任了诉讼代理人,为追讨这套经济适用房打起了官司。7年间的多场官司打下来,身为高级法官的冀新强却节节败诉,法律程序已经走到尽头。

在冀新强看来,他丰富的法庭经验、熟练的法律知识,在庭审中没有用武之地。近日他甚至发现,让自己败诉的杭州市相关文件已经废止多年。冀新强愤而写就一册349页的《法官是如何枉法裁判的》,以几十万字的篇幅记录了自己诉讼的经过和追讨房屋的理由。

虽然冀新强有其明显的利益倾向,上述因素能否成为扭转诉讼的决定性证据,也未可知,但《华夏时报》记者掌握的材料显示,诉讼中确实有值得商榷之处。而法官维权甚至指责其他法官枉法裁判,本身也足以引发人们思考。

经济适用房被收回

按照诉讼中邵定仙家人的说法,1949年后邵定仙响应国家招工号召,赴杭州市丝织厂工作,从实物分房的年代走过来却没有分得住房。因杭州市区无房,其丈夫只能在杭州市临安县(1996年撤县设市,2017年撤市设区)农村,和小女儿一家人同住在祖上留下的老宅里。邵定仙则带着大女儿在杭州市区租房。

2007年国家照顾困难群众,发展经济适用房。邵定仙经借款筹集了30多万元,买到一套9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彼时邵定仙已经87岁,考虑到小女儿和外孙女一直在农村生活,自己对母女二人有所亏欠,便决定将房屋留给外孙女作为补偿。没想到有亲戚心生不满,以邵定仙丈夫在农村有宅基地,不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为由,向杭州市房改办举报。

2011年,杭州市房改办接到举报后,向当时的临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函,要求其帮助协查邵定仙在老家“批地建房”的情况。之后国土资源局查明,邵定仙丈夫在农村老家有宅基地,1990年申请了土地登记。2000年分家,73.7平米宅基地分割给了小女儿,剩余86平米留在邵定仙丈夫名下。

杭州市房改办依据国土资源局的回复作出决定,以申请购房时未如实填报房产情况,隐瞒实际住房情况为由,撤销了邵定仙的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注销准购证,并收回这套经济适用房。决定书称:“请至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退房手续,并至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撤销产权相关信息。”

“现在突然收回房屋,杭州市商品房已经涨到2万元一平米。”2012年一份落款为邵定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如是写道。

2015年浙江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而在此之前,邵定仙夫妇相继去世。《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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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依据已被废止

相关材料显示,邵定仙早在2002年就取得了经济适用房的准购证。由于经济困难和排队人数较多,邵定仙多年间没能如愿购房。

2007年3月,杭州市房改办在《杭州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告提道,有部分符合优先购买条件的持证家庭未参加当次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预登记。根据有关文件,上述申购家庭经重新审核,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购买条件的,再给予一次预登记选房的机会。

其列明的优先购买条件包括: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市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35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含所有住房)建筑面积48平米及以下住房困难职工和居民。

2007年6月,杭州市房改办为邵定仙换发了新的《准购证》。其中载明:“申请人提供承诺的真实有效材料,经我办审核确认申请人配偶符合申购资格。其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为0平米。”

当年9月,邵定仙与开发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

多份文件和法律文书显示,杭州市房改办撤销邵定仙购房资格并收回房屋,主要依据三份文件,分别是《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97号)。

三份文件分别下称191号文、9号文和297号文。191号文和9号文均规定了申请者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惩罚措施。

297号文规定了对申请人现有住房面积的确认方法,其中明确: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

冀新强告诉《华夏时报》记者,直到2018年他才了解到,上述三个文件有两个已经在2010年12月被宣布废止和失效。

记者拿到的一份杭州市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12月发布的通知,称对18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其中就包括9号文和297号文。

也就是说,2011年房改办作出撤销决定时,依据的三份文件中已经有两份是废止文件。杭州市房改办依据已经废止的文件,撤销了邵定仙的准购资格。而后来杭州市中院一审、浙江省高院二审和最高法再审,继续依据已经废止的文件,认定房改办的撤销是合法的。

除此之外,诉讼材料证实,房改办决定撤销邵定仙经济适用房资格证之前,没有听取其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告知听证权利。冀新强认为房改办的撤销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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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资格买经济适用房

杭州市房改办始终认为,邵定仙申请经济适用房时,并未反映其丈夫在农村有宅基地和房屋的情况。如果房改办在审核时知晓这一情况,就不会给邵定仙购房资格。

多级法院在案件判决中,也持有类似观点。

另外,虽然9号文和297号文早已被废止,但包括2007年《杭州日报》公告和191号文等多份相关文件中均有类似规定,对申请人的已有住房做出规定。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书则写明:“案涉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邵定仙夫妇已经去世,该房屋由邵定仙夫妇的继承人日常对外出租,客观上已不具备相应对居住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进行保障的功能。”

法理之外,冀新强也有人情角度的逻辑。“当时职工的工资不包括住房成本,只有几十元、几百元,邵定仙带着大女儿在杭州市租房生活,非常艰难。小女儿只能随父亲在农村生活。邵定仙日思夜想都希望能在杭州市分到公房,一家在杭州市团圆生活,享受好的医疗、教育条件。邵定仙一直到退休,在杭州市都没有分到一间住房,她没有享受实物分房,没有买到房改房,没有参加集资建房。”采访中谈及这一段,冀新强一度哽咽。

2019年3月,《华夏时报》记者多次联系杭州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以求证撤销程序、文件过期等问题,都未获得正面回应。该办的答复均是“以法院判决为准”。

另外,作为一名高级法官,冀新强在杭州打官司的过程中,认为诸多环节存在问题,因此与审理法官产生矛盾。

例如,2016年3月案件在杭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冀新强从洛阳赶到杭州。他称,庭审期间被告没有提出过案件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而审判长却把这一点作为争议焦点。在随后的举证环节,他又和法官发生争执。举证环节刚结束,开庭仅半个小时,法官就宣布了休庭、延期审理。

这些都让千里迢迢赶来开庭的冀新强十分不满。回去后,他向杭州中院申请该主审法官回避,遭到驳回。

这些因素都促使他写就了一整册《法官是如何枉法裁判的》。在册子最后,冀新强还回忆道,自己辗转交通工具,不论寒冬酷暑,奔波维权。那些年迈、体弱多病的人,打官司该有多么艰难啊。在高铁站、地铁站看到一些农民、老人不会购买网上车票,看不懂电子屏幕上的地图。那些住在大山深处和偏远地方的农民,打官司该有多难啊。自己维权行程上万公里,花去交通费、住宿费、打印费几万元。那些农村人打官司该有多难啊。


责任编辑:秦岭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