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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基金投顾交易员涉“老鼠仓” 倒赔十万又被罚十万

吕方锐 陈锋 2019-7-9 18:18:49

本报记者 吕方锐 陈锋 北京报道

长安基金的投资顾问交易员,利用基金账户信息同步操作自己的股票账户,成交金额高达三千多万,却没有挣到一分钱反而亏损10万元,又于近日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处以10万元罚款。

7月9日,《华夏时报》记者多次致电长安基金未获置评;相关工作人员未回复记者短信;截至发稿,采访邮件未获回复。

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安东成1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东成1号”)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长安基金”)管理的专户理财产品,成立于2014年4月。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成都立华”)是该基金的投资顾问,由其指定人员发送投资建议指令,进行基金账户的操作。

长安基金授权丁贵元、王某、陈某建、倪某发送投资建议,并由丁贵元等授权交易员通过长安基金提供的VPN系统下单,相关交易指令经长安基金风控审核后,由长安基金交易员完成交易。

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间,丁贵元作为东成1号投资顾问成都立华的交易员,负责东成1号的其中一子账户的投资决策及交易。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其本人参与发送投资建议、交易下单等环节,知悉其负责的东成1号证券账户子账户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

丁贵元以其妻子黄某乔的名义认购了东成1号产品1000万元,并将100余万元零散资金存入其个人证券账户用于买卖股票。

丁贵元利用该交易单元的股票买卖指令等未公开信息,操作“丁贵元”证券账户,趋同其负责的东成1号子账户交易相关股票。“丁贵元”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共30只,趋同交易股票数12只,占比40%;总成交金额8714.62万元,趋同交易成交金额3383.12万元,占比38.82%;趋同交易亏损10.28万元。

证监会认为,丁贵元作为成都立华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东成1号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操作“丁贵元”证券账户交易相关股票,其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对丁贵元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10万元罚款不停止执行。

编辑:刘春燕 主编: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