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的桥面侧翻事故现场 来源:新华网
本报记者 徐超 无锡报道
根据官方通报,10月10日18时10分许,发生在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的桥面侧翻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根据央视新闻的报道,事故发生时,一严重超载货车在桥上行驶,可能是桥梁垮塌的直接原因。究竟是货车超载导致桥梁坍塌,还是工程本身设计建设存在缺陷成为坍塌诱因?这在事故发生后,成为关注焦点和亟待厘清的事实。
10月10日事发当晚,有媒体报道称垮塌高架设计单位是江苏当地上市公司苏交科(300284),苏交科就此于10月11日一早发布澄清公告,称与此无关,之前报道的媒体也已撤下相关报道。与此同时,网上另有流传出来的图片显示,该坍塌高架的设计单位是无锡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目前已经是上市公司,并更名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设股份”,002883)。
《华夏时报》记者联系上中设股份董秘孙家骏,其表示官方已经认定事故由超载所致,交易所认定有必要的话,公司会发布公告。
苏交科急发澄清公告
2007年,无锡市审计局网站发布《无锡市审计局关于312国道无锡段扩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的公告》,312国道无锡段路线全长48.436公里,其中老路段21.356公里,改线段27.08公里。全线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时速为100公里/小时(其中城镇段80公里/小时);新建桥涵采用汽超-20,挂-120;改造现有桥梁采用汽-20,挂-100。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和六车道两种形式。
《无锡市审计局关于312国道无锡段扩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的公告》显示,312国道无锡段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单位是江苏省交通科学院有限公司等;主要监理单位有江苏科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监理单位;主要施工单位有无锡交通工程总公司、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该项目工程质量经无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评定为优良等级。
有媒体早先报道称,出事的高架设计单位是江苏省交通科学院有限公司(现更为名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交科”,300284)。
10月11日早间8:01,苏交科挂出澄清公告,称“报道不属实”。
澄清公告中,苏交科特地放上图示,说明公司承担总体设计的“312国道无锡段”是图A所示,实际发生事故的“312国道无锡段”是图B所示,因此事故桥梁的设计与上市公司无关。
事故路段与苏交科设计路段图示
中设股份回应和设计无关
在苏交科澄清的同时,另一张网上流出的照片中,设计单位显示是无锡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312国道沪宁段扩建工程无锡段施工图设计材料
中设股份总部就位于江苏无锡,2017年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工程咨询和设计。
根据中设股份招股书显示,1986年,无锡市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室成立,为无锡市交通局下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7年4月,更名为无锡市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所。1998年6月,再更名为无锡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2004年,完成改制,成立无锡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即中设股份的前身。
招股书中,中设股份也将312国道无锡段列为公司的标志性工程项目。这也进一步佐证了设计单位是现在的中设股份。
《华夏时报》记者联系上中设股份董秘孙家骏,求证是否为坍塌桥梁的设计单位。孙家骏向记者回应称,公司内部也正在查这个事,但官方发布已经认定是超载引起,“有180吨,你看图片,桥梁、桥墩都是好好的。”孙家骏认为,不管是谁设计的,都应该和设计单位无关。
孙家骏表示,交易所很关注这事,如果有必要发公告的话,到时候请大家关注中设股份的公告。
无锡市事故救援指挥部今天一早发布的公告称,“交通运输部专家组已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无锡市也已成立事故调查组。经初步分析,上跨桥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到底是谁的问题?
全国民企500强、以建筑业为主的浙江曙光控股集团叶姓高管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江浙一带的桥梁道路本身设计的时候就会考虑到繁重的运载能力,质量应该没问题的,所以设计单位的意见非常重要。“设计没问题的话,施工单位肯定按设计的施工图纸做的,现在主材钢筋混凝土都是甲供的,监管是比较严,尤其政府工程。”
对方表示,现在往往有个错觉,发生事故后,第一思维就是施工单位责任,当然有时候也不排除设计存在缺陷。“如果超载又超速的话,肯定会超过设计的承载能力,这在国内多有先例。”至于为何超载导致高架坍塌,货车轮胎却没有爆胎,叶姓高管表示,货车常常被改装得可以多拉货,“比如加了一排轮胎。”
除关注的设计单位外,另一焦点是工程施工时间。根据《无锡市审计局关于312国道无锡段扩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的公告》,312国道无锡段扩建工程于2003年9月开工建设,2005年6月建成通车,2005年11月工程交工验收。用时22个月。
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建造师、建筑经济师宋坚达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设单位招标的工期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工程的体量、施工条件、施工方式、主观愿望等,所以工期的长短很难说对错。客观标准有一个,就是定额工期,但定额工期更多反映的是“平均值”。工程实践中,发承包双方的合同工期往往远远低于定额工期。
宋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发承包双方的合同工期是否属于“合理工期”,往往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但由于工期的设定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官亦很难认定。司法界较主流的观点是,结合定额工期这个客观标准,下浮比例在30%以内的,倾向认为属于合理工期。
至于赶工对于工程的影响,宋律师认为,并非必然联系,要看赶工的原因。例如某工程约定的工期较为充足,但承包人前期施工不力,多次大面积返工,导致工期延误,为不造成工期违约,承包人在工程后半段采取赶工措施。“当然也存在因为工期紧,承包人不得不赶工的情形。”
见习编辑:李茜楠 主编:秦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