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邸凌月 深圳报道
11月28日,华仪电气(600290.SH)发布公告显示,公司近日通过自查获悉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情况,累计被冻结金额为4571.6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2%,占截至目前公司货币资金的39.11%。
此前4日,华仪电气自曝家丑称,公司存在违规担保和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问题,涉及金额合计19.8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75%。
受此影响,华仪电气25日开盘跌停,并连续4日下跌,截至2019年11月28日收盘,报2.93元/股。而在此之前,华仪电气股价已连续8个月下跌,市值蒸发超6成。
业绩方面,2019年前三季度,华仪电气实现营业收入8.08亿元,同比减少25.75%;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982.85万元,去年同期为23万元;经营现金流量净额1亿元,同比减少73.97%。
自曝“家丑”:24个账户累计被冻结4571万元
华仪电气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出现新的进展。
11月28日,华仪电气发布公告显示,公司近日通过自查获悉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情况,累计被冻结金额为4571.6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2%,占截至目前公司货币资金的39.11%。
公司被申请冻结的银行账户共计24个,除了部分涉诉的违规担保及逾期担保、部分公司及子公司合同纠纷,还包括债权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所致。
11月24日晚,华仪电气自曝“家丑”,公司存在违规担保和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问题,涉及金额合计19.8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75%。
公告显示,近日,经自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存在未履行程序为公司控股股东华仪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等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11月24日,违规担保金额为9.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75%。其中,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金额分别为4.94亿元、4.32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10.62%。
同时,公司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共计5.9亿元,其中已逾期的对外担保共计2.1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6%。
不仅如此,华仪电气通过自查发现,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22.12亿元,累计归还11.55亿元,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合计10.57亿元。2019年10月1日至今关联方资金占用0.01亿元,此期间未归还,目前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合计为10.5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00%。
华仪电气表示,上述占用资金主要用于控股股东归还自身融资借款及利息、代偿互保单位本息及经营周转等用途。
华仪集团也作出承诺,在公告披露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解决上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的问题,但若华仪集团未能如期解决,华仪电气可能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针对上述情况,上交所火速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华仪电气尽快核实大额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产生的具体形式和原因,以及前期意见与本次自查披露情况严重偏差的原因等。
一位接近华仪电气的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透露,这也反映出公司的内部治理出了些问题,整改措施还在制定中。
律师:公司明显涉嫌违规信披
“雷”为何突然从天而降?
2019年7月和11月,华仪电气先后四次发布公告披露华仪集团持股被轮候冻结的情况。截至11月22日,华仪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3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3%,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34亿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63%,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34亿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累计轮候冻结数2.98亿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27.01%。
事实上,早在2016年开始,华仪电气就为华仪集团的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在近年来多次追加担保金额后,华仪电气9月16日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最高额达到4.95亿元。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2019年上半年,华仪电气对控股股东华仪集团关联担保合计3.89亿元,当期净资产为40.77亿元,担保金额占净资产比例为9.53%。
“如果关联担保金额占净资产比重超过10%,就要当心了。”上海某资深CFA讲师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不难发现,如今华仪电气自爆“财务雷”,也不是没有伏笔。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违规担保的出现将作为上市公司的华仪电气进一步置于风险境地,但从最高法释放的信息来看,即便无法解除违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也未必会承担连带责任。
据日前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规定,对外担保需要履行相应的合规程序。
《纪要》指出,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法院对此应当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在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公告的情况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的对外担保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根据《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华仪电气明显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一旦证监会对其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华仪电气索赔。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编辑:刘春燕 主编: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