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丹丹 北京报道
央行出手整治代收业务了。
12月2日,央行发布的《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强调了付款人对付款人开户机构的代收业务授权管理要求、代收机构对于收款人的管理要求,以及明确两种授权方式等等。
“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由于业务开展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央行方面表示,而此举是为进一步规范代收业务参与各方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代收业务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对此,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张叶霞向本报记者分析指出,这对于P2P网络借贷和现金贷等借贷平台可能影响较大,目前不少平台的还款是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收取本息。
严控代收业务风险
所谓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据了解,代收业务在日常生活场景中应用较为广泛,例如,客户与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公司每月按期自动从客户账户扣费;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签订自动还款协议后,银行每月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划转资金偿还信用卡;客户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约定每月自动从客户账户扣收保费等。而且随着支付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丰富,代收业务的应用领域不断延伸,例如,客户与相关机构约定每月定期购买理财产品或在账户余额超过一定额度时自动购买理财产品等场景。
12月2日,本报记者注意到,央行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付款人对付款人开户机构的代收业务授权管理要求,包括付款人开户机构必须在事前或首笔交易时获得付款人授权,确保代收交易为付款人真实意愿等;同时,也强调了代收机构对于收款人的管理要求,比如基于代收业务的特点,强调对收款人的同名账户把控、协议签订、风险分级管理、支付指令管控、交易监测等要求,代收机构应在代收业务处理中逐笔确认协议约定事项以及收款人与付款人的协议关系。对于收款人委托办理业务与代收业务协议约定事项不符的,代收机构应拒绝办理等。
“代收业务的基本特征是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相较于其他需付款人对交易逐笔确认的支付业务而言,代收交易验证强度较弱,易造成付款人的资金风险。特别是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由于业务开展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央行方面表示。
例如某李姓客户在出国4个月期间,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陆续发生单笔5万元的扣款交易,共被扣走200万元。经查,该客户曾在某平台购买理财产品,产品赎回后,该平台以李姓客户名义伪造代收业务授权协议,将其资金通过代收通道扣划至湖北某公司。
央行方面还进一步指出,代收业务的风险问题主要有:一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对付款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例如,在未取得客户授权、未有效审核客户真实意愿情况下为客户开通了代收服务,或者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代收业务风险、授权及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渠道不健全等,造成付款人资金盗用隐患。 二是代收服务机构对代收业务的风险监测问题。例如,对收款人的真实性审核不严,使黑灰产业得以通过代收业务便捷盗取客户资金;有关代收业务信息传递不透明,存在信息“黑箱”,甚至与收款人违规出售、转让系统接口,将代收业务应用于高风险场景或非法交易等。三是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问题。主要表现为混淆代收业务与其他需要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交易,影响了代收业务的健康发展。
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P2P网贷等办理支付业务
同时,上述《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外,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谈及为什么不能通过代收业务办理投融资等业务,央行方面解释称,目前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产品丰富,已能够较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代收业务只是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提供的一种支付方式。用户应当评估自身关于资金安全性与服务便捷性的需求后审慎确定适用的支付服务方式。代收业务的突出特点是一经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便捷性较强,但交易验证强度弱,产生资金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大,更适用于水电煤等商品/服务提供主体相对固定、交易频度较高且有一定规律、交易资金额度较小等公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场景。而这些业务(投融资交易、P2P网络借贷等)通过其他交易验证强度更高的支付方式办理,更有利于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也向本报记者表示,主要对单笔交易金额较大的投融资类会有影响。此类交易并不具备居民日常生活消费中小额高频的特征,一旦出现不规范操作、甚至被黑灰产渗透后,对客户资金会造成相对严重的损失。但整体而言,文件的调性还是以规范为主,虽然代收业务被停,但支付机构提供的其他规范交易服务还会继续。
张叶霞亦分析指出,这对于P2P网络借贷和现金贷等借贷平台可能影响较大,目前不少平台的还款是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收取本息。“其实早前就有部分银行暂停P2P网贷代扣类业务,此规定明确了部分不可开展代收业务的场景,主要是基于代收风险的考虑,并不是要求完全关闭支付业务。”
明确两种授权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付款人授权是代收业务的核心。
而上述《征求意见稿》则明确了两种授权方式,一种是 “两两授权”,其是目前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授权方式,由付款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代收机构与收款人分别进行授权。另一种可称为“三方协议”,即付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及收款人三方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后续办理代收业务的基础。
对此,央行方面表示,“两两授权”的授权方式下,可能存在付款人开户机构未有效审核付款人真实意愿情况下开通代收服务,导致客户资金盗用风险的情形。《征求意见稿》明确,在这种授权方式下,可通过代收业务办理便民缴费、政府服务税费、公益捐款、通讯服务费、信用卡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还款、非投资型保险保费缴纳、缴纳租金、会员费用等小额便民业务。这些场景覆盖公众日常生活的主要方面,且未改变现有授权模式,对公众的影响有限。
“与‘两两授权’相比,‘三方协议’模式进一步提升了授权强度,强化了付款人开户机构的风险把控能力,更有利于保障付款人资金安全。”央行方面还进一步指出,相应地,在该授权模式下,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也适当增加,如办理教育培训费用缴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偿还,金融机构发行的定期或定额基金理财产品购买、投资型保险费用缴纳等非公众普遍需求的,或非公众日常必要的,或金额较大的场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账户余额自动购买货币基金理财产品相关业务,在满足“三方协议”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开展。这一安排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化地保障客户体验。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亦分析认为,对通过代收业务办理金融机构发行的定期或定额基金理财产品购买、投资型保险费用缴纳等业务的,应采用“三方协议”模式,而不能是“两两授权”模式。这样的确有助于规范业务办理,减少日常纠纷,维护各方权益。只是希望“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做好新老规则衔接,降低平稳过渡的成本。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