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宏观 金融 证券 产业 公益财经 地产 能源 健康 汽车 评论 人道慈善

https://uploads.chinatimes.net.cn/article/20191217193607aUc63xC8X4.png

中国营商环境排名跃居全球第31位 《公司法》修改再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吕方锐 陈锋 2019-12-17 20:45:24

本报记者 吕方锐 陈锋 北京报道

“从世界银行2018年、2019年两度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看,我国营商环境的排名地位大幅提升,已由2018年的第46名跃居全球第31位。”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在12月14日举行的“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称。世界银行报告特别强调了《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合同纠纷解决以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据了解,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与2018年五次修订。为落实党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部署要求,《公司法》修改于2018年9月8日作为“第二类项目”被正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9年5月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公司法》修改领导小组、咨询小组与工作小组,启动了《公司法》修改研究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主持开幕式时指出,新《公司法》应肩负四大历史使命:一是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公司生存维持与可持续发展;二是弘扬股权文化,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三是强化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脱实向虚现象背后的高杠杆风险呼吁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法》;四是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指出,《公司法》在几经修改后再次修改,应当关注的一个焦点是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刘贵祥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公司法》修改应关注几个方面的问题,包括股东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如关联交易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的完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完善等等;与股权变动有关的问题,如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的法律形式、股权登记的法律效果、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股权质押及冻结情况下股东表决权限制等。

对于相关的民商事法律纠纷,如果能够通过民法解决,而且能够有效解决的,应尽可能通过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予以解决,而非一概动用刑罚手段。王利明主张,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与法治社会,“刑法要谦抑,民法要扩张”。只有在民法手段无法很好解决相关纠纷、而且相关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时,才有必要动用刑法。“刑法要谦抑”符合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法治原则。

我国现行《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认为,上市公司具有的特殊地位未在《公司法》中给予足够重视。这就需要修改公司分类和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则,以体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另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非常重要,《公司法》修改应弥补实际控制人的制度真空,从制度上既保障上市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也保障其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行使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公司法》还应明确集团化尤其是上市公司集团化的组织结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指出,每一个法律条文的修改都可能牵一发动全身。例如,授权资本制的引入就涉及到公司类型的调整和股东会、董事会之间的职权划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期限的长短以及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应当兼任的制度选择,直接涉及世界银行对各国营商环境的排名打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副局长衣学东表示,本次《公司法》全面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部署。他建议,起草国有企业特别规定,应明确划定国企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和职权,提高决策科学性。目前外部董事占多数已成为基础性制度安排,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外派监事会等问题需要在《公司法》中明确。还要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议《公司法》对出资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

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主题是“公司法修改中公司类型、公司治理与股权保护的制度创新”, 旨在推动《公司法》修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与精准化。

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来自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的相关代表共130余名嘉宾出席了论坛。

编辑:高艳云 主编: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