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仲琦 冯樱子 北京报道
被整个行业视为最严的融资租赁监管办法终于来了,融资租赁行业从此进入强监管时代。
1月8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从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加以规范。尤其是对存量企业中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的公司进行分类整顿。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一场涉及逾万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行业洗牌在所难免。
行业迎来统一规范整改
“《办法》之所以引起整个行业关注,是因为自从商务部明确将融资租赁监管职责划归至银保监会后,首次从制度层面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统一规范整改。”天津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负责人对《华夏时报》记者说。
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全部业务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办法》还列出了五条负面清单,也就是说给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划出了红线:不得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等。
引人关注的是,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约束,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需要在制度层面统筹考虑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和监管标准,实现同类业务在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对统一。
为此,《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同时,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如在杠杆倍数方面,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融资租赁行业面临重塑
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据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在《办法》中还设置了不超过2年的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
分类清理和整改主要包括三类情形: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办法》印发后,对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对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
事实上,在《办法》公布之前的2019年,多地已经开始对“空壳”“失联”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整顿。其中,南通、上海、重庆和北京等地共60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上“黑名单”
上述融资租赁公司的负责人介绍,其实从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的增长幅度看,两年前就到顶了。而且现在许多租赁公司对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言已经成了鸡肋,之所以没有出现数量急剧减少,是因为大家想等到监管办法落地后,看看到底是什么政策,如果门槛较高、要求较严,很多租赁公司都会自行注销掉。
“现在判断经过清理和整改后,融资租赁公司能剩下多少家为时尚早,但即使72%的空壳和停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全部注销,也不意味着行业崩塌,反而更加有利于融资租赁企业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位负责人补充说。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