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2020年2月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月8日,第十三场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主任委员丁祖年公布了该《决定》。其中《决定》规定,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必须全过程公开透明。
为防控提供法律基础
丁祖年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浙江省委、省政府及时成立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于1月23日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
因为浙江流动人口多,在湖北特别是武汉经商的浙江籍人员和在浙江务工的外省籍人员较多,确诊感染病例人数也较多,截止2月7日24时确诊病例人数达到1048人,仅次于湖北和广东,同时地区差异较大,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目前正处于节后各类人员大量集中返浙、企业即将集中复工的重要时间节点和“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的关键阶段。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现在作出这个决定,目的就是为确保中央和浙江省委关于疫情防控重大部署落实落地提供法治保障,为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必要的防控措施提供法律依据,为凝聚社会共识,动员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做好防控工作提供法治基础,从而有效保障和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坚决打赢事关浙江全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
“所以说,省人大及时作出相应决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适时的。”丁祖年说。
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物资需求
《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疫情防控实际,从法律规范上明确浙江各级政府的职责、要求。
丁祖年说,浙江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防护网络,发挥“最多跑一次”机制的作用,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浙江全省联防联控机制。
疫情防控面前,口罩等防护用品紧缺,尤其是一线医护人员对于防护用品的需求更甚。《决定》明确规定,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病人救治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使用以及应急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在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五场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孙黎明表示,“浙江的防控物资,尤其是医用防护物资还存在比较严重的短缺”,尽管浙江也在积极组织生产采购,但短期内紧平衡的状况仍较为突出。与此同时,浙江的企业也在开足马力生产防控物资,浙江省商务厅还积极支持、引导浙江省内产业集群跨境电商企业参与疫情救助,多方筹集口罩、防护镜。
《决定》还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其有关部门及早谋划制定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责任。
要求信息公开透明,慈善捐赠全程监督
《决定》要求,浙江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疫情防控,在全社会营造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浙江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被要求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此外,鉴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政府在一定时期需要采取临时行政管理措施,以应对特殊时期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为此《决定》授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丁祖年特别提到,县级以上政府获得的临时授权,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执行。
《华夏时报》记者还获悉,在《决定》施行的同时,为进一步发挥司法保障和人大监督功能,还规定浙江各级法院、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浙江各级人大常委会也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注重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秦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