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仕省 见习记者 隋娉娉 深圳报道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在被大量出借人投诉截留回款后,网贷平台点融网近日又被指出“故意出让大量逾期债权”,导致出借人手中频繁出现坏账。
对于已超过两个月无任何本金回款和收益的出借人来说,发现平台“逾期债权转让”让大家感到很愤怒。“债转交易完成后,才允许我们看协议,看协议才知道拿到的债权是逾期的。在平台运作正常时,没想过仔细研究这些协议,现在才发现平台不透明,感觉每天都是煎熬。”一位不愿具名的出借人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面对出借人的各种质疑,点融网客服基本上都统一用“疫情严重,人员不齐,对接慢”来回应。而截至《华夏时报》记者发稿,点融网公关经理未回复本报记者的采访函,也未接听记者电话。
受让债权坏账率高 付款后才能看协议
“逾期债权”,即超过协议规定的还款期限的债权资产。那么“逾期债权转让”就可以理解为,在第一个合约期内未被正常履行的债权资产,被第二次(或以上)转让。此类债权坏账率高、回款率低,提高了投资者在网贷平台的投资风险,“逾期债权转让”也因此被部分网贷平台列为禁止行为。
一位点融网投资者向本报记者提供的一份债权协议显示,该债权到期日为2017年1月6日,而她与合同出让人的签约日期是2018年9月5日。转让时间与债权到期时间间隔之久,让该投资者开始怀疑此类债权是“不良资产”。
《华夏时报》记者调查统计,在100位点融网投资者中,超过七成受让过逾期债权,且此债权的借款人未及时还款。
记者调查获悉,在点融网设置的债权转让步骤下,受让人只有付款获得债权后,才能在平台看到《债权转让协议》,然后从协议中得知该债权是否已到期。
此外,点融网自拟的《债权转让协议》指出,若出让人未保证转让债权在转让交易完成前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正常付款及/或还款宽限期内),则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居间服务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受让人在债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才能看到转让协议;在交易完成前,受让人无法从居间服务方得知此交易是否为“逾期债权转让”;居间服务方规定“逾期债权转让”交易成功后的责任承担者仅仅为出让人。那么,上述几种情况是否合理呢?
对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齐岩冰向本报记者表示,按照《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合意之时才成立。
“如果事先并没有看到过协议内容,哪怕先行支付款项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合同的内容将一并成立;如果其中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受让人依然可以拒绝,并要求修改;如果双方达不成修改合意,受让人有权随时要求退款,并向责任人(收款方,债权人或协议提供者)主张赔偿其因缔约过失给自己导致的损害。”齐岩冰说。
逾期债权出让方获佐证 点融被质疑“自融”
据记者初步统计,点融网这些逾期债权的出让方,有约80%是“上***司”或“深***司”,逾期债权的受让时间大部分为2018年,最早可追溯至2018年4月。有出借人委员会的成员在从点融网拿到的脱敏协议中看到了这两家公司的全名:上海富涌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富涌惠”)、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佳润”)。那么,是否所有“上***司”、“深***司”都确定为上述两家公司呢?
可以确认的是,点融为上海富涌惠和深圳佳润开辟了“可提前转让”的绿色通道。一位点融出借人向记者提供的一份逾期债权的脱敏协议显示,深圳佳润作为此逾期债权的出让方,在当初拿到债权的第二天就将其转让给这位出借人。而根据点融网所定规则,点融网所有投资产品自出借人投资日起,都有30天的不可转让期。
而这两家公司与点融网所属公司“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点融”)不无关系。
天眼查显示,上海富涌惠100%控股的“上海点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2日之前由点融100%控股,且该被控股公司的一位前法定代表人胡锦华是点融现任董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另一前法定代表人郭天毅现任点融第三大股东。而深圳佳润的两大现任高管印忠、朱轶立也分别曾任上海富涌惠的法定代表人和监事。
三个公司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让大量出借人开始怀疑“点融网通过自身关联公司转让逾期债权,目的是自融”。对此质疑,点融公关经理向《华夏时报》记者称:“上海富涌惠是为点融提供催收的服务商,富涌汇为其提供催收服务的借款人的还款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代偿义务,同时对于一定期限过后仍未追回的免责重新将债权转让回平台出借人。”
他同时表示,深圳佳润作为点融的服务商,被授权代出借人进行追偿诉讼。“以上服务有相关合同提供支持,平台债权交易也应该有原始借款协议以及后续债权转让协议支持。”
“为维护出借人权益,同时在不增加借款人成本和出借人费用的前提下,因此以集团旗下并不额外产生费用的主体为出借人提供此类服务。”上述公关经理向本报记者表示。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秦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