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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发助贷监管细则: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校园贷等违法领域

朱丹丹 单美琪 2020-4-2 19:30:17

本报记者 朱丹丹 单美琪 北京报道

4月1日,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发布《关于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做出了具体指示和说明,也意味着助贷业务在地方迎来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约束。

业界普遍认为,该《指引》是对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机构,尤其针对助贷公司之间开展贷款、获客的相关细则和“负面清单”,也进一步明确了助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准入门槛。

从近期部分头部金融机构发布的年报可以看出,助贷业务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金融科技等平台营收的主要力量,而助贷领域监管细则却稍显空白。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去年下半年以来,助贷行业开启新一轮洗牌。未来,集中度还将进一步提升。

地方首发助贷行业“负面清单”

记者注意到,《指引》首次对贷款业务有所明确,指出贷款业务是指合作机构利用自身在技术、场景、数据、风控等方面的优势,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初筛等贷前服务,由小额贷款公司自主完成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流程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合作模式。

与此同时,《指引》还在“合作机构准入、评估与退出管理”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审慎制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审查合作机构的外部声誉、涉诉情况、资产状况、高级管理人员团队从业经验、实际控制人征信情况等,甄选业务场景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内部管理健全、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客群与产品定位的机构开展合作。

上述《指引》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控制合作机构数量,其中不得与具有违规行为的机构开展合作,其中包括: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有其他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规范展业的同时,也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更为严格的业务管理要求,《指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建立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和信用、履约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升风险管理前瞻性。对于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

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提出要求,即小额贷款公司和合作机构建立、变更、终止合作的,应当定期将合作机构名单、合作协议等相关电子版材料报备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同时,该地方金融协也将逐步建立合作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行业合作机构黑名单。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助贷的“口袋”不断被扎紧,持牌经营的理念在过去一年间得到了强化。发放贷款这类行为,必须有持牌机构来做,实际上是维护正常金融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举措。

“去年下半年以来,助贷行业开启新一轮洗牌,集中度还将进一步提升。”对此,苏筱芮进一步预测,“未来此类机构的生存途径有二,一是坚守金融科技定位不触碰资金,力争通过合法合规来获取持牌机构的认可;二是以现有资源优势新设或收购金融牌照,以持牌身份进入正规军队伍。”

重点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职责

记者注意到,《指引》重点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职责。根据《指引》,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应当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不得突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和展业区域,不得违反监管规定。

风控是行业的命脉,对比而以往行业频繁发生的风险暴露问题来看,大多症结在此。对此,《指引》进一步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配备专业人员,自主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估、贷款评审、贷款核准发放、贷款档案建档和保管等贷后管理工作。其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本息代收代付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

而针对之前行业普遍的出现的无资质机构放贷、无担保资质合作机构兜底以及联合放贷现象也进一步禁止了。根据《指引》,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注资发放贷款;也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信用服务、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业内分析人士就此表示,由此可见,助贷公司扮演的角色依旧是“中介”的角色,与借款人、小贷公司没有债权上的牵连。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指引》也对资金用途进一步要求,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校园贷、股票配资、首付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领域。

而针对行业饱受诟病的“砍头息”、“高利贷”等问题,《指引》亦对费用收取有了明确的规范。具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客户充分披露贷款主体、收费主体、收费项目、实际贷款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咨询投诉渠道等信息,并明确向借款客户进行告知,保证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指引》再次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客户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机构、合作机构的关联方和合作方等各类机构不得从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客户发放的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另外,《指引》还提到,履约保障金专项监管。履约保障金是指合作机构为保证按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约定履行合作义务而设置的专项保障金。履约保障金由合作机构存入指定被监管账户。同时,履约保障金专用账户应当接受廈门市地方金融协会监管。

而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指引》明确各类机构不得通过或参与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同样针对数据安全问题,也要求该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还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和信用、履约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升风险管理前瞻性。而对于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