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丹丹 单美琪 北京报道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二审刑事判决书。自此,案发至今长达6年之久的一桩涉及十余家银行近百亿的骗贷案件终于尘埃落地。
早在2014年9月,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淮矿物流”)百亿债务黑洞被曝出,其联合19家公司,循环骗取十多家银行,导致金融类债务总额高达127.18亿元,引起业内哗然。
值得一提的是,在6年前的这起百亿骗贷案件中,其中有一家涉案公司通过伪造虚假贸易合同进行循环骗贷金额高达44.68亿元,而其中34.77亿元不能归还形成了坏账,涉及多家银行以及34笔授信。
而这家公司便是有着强大股东背景的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下称“申特钢铁”)。二审中,申特钢铁与其原资金部部长顾士英辩称,公司与淮矿物流存在真实的货物贸易,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但上述说法并未得到法院认同,最终判决被告人顾士英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对于上述事件发展后续,《华夏时报》记者拨通了江苏申特钢铁等案件相关联公司的电话,但是对方均表示拒绝接受任何采访。
祸起淮矿物流百亿债务黑洞
今年1月份,始发于多年前的淮矿物流百亿骗贷案正式进行二审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案件中更多细节得以浮出水面。
记者了解到,这起被列为典型案例的骗贷案始于淮矿物流逾百亿债权与债务的曝光。
2014年7月22日,淮矿物流首次被媒体曝出钢贸坏账风险;9月10日之后,该公司突然接连披露了大额贷款逾期、账户被查封、应收款坏账和商业票据逾期等一连串重大财务风险事件;9月19日,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皖江物流”;公司现已更名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上交所责成其核查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情况的《监管工作函》。
随后,皖江物流在9月23日晚发布公告,披露了淮矿物流的债权情况和债务情况,其间存在巨大的债权债务黑洞。其中,淮矿物流161.57亿元的总债权中,已到期债权高达109.7亿元,部分债权设定了担保,却难以判定是否能覆盖债权。此外,淮矿物流尚有167.49亿元债务,金融类债务达127.18亿元,涉及19家银行,已有9.98亿元到期。
记者注意到,对于存在如此巨大的债权债务黑洞的原因,彼时,皖江物流在公告中归结为三大外部原因和三大内部原因。其中,外部原因分别是牵涉到钢贸和银行收紧钢贸贷款导致危机出现。
此外,在外部原因中着重说明的还有“银行过度授信”。公告称,在淮矿物流资本金只有10亿元的条件下,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却高达130亿元。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银行以金融创新名义,向企业推介所谓“商贸银”业务,但由于其操作流程不规范,导致风险积聚、加大、放大。这其中,参与到淮矿物流“商贸银”业务的银行多达十余家,其所负担的金融类债务绝大多数由该业务形成。
公告则将内部原因推向了原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淮矿物流原董事长汪晓秀。分别是开展业务过于冒进,没有采取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等措施,以及汪晓秀全面切断了与母公司的信息渠道,串通舞弊。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3年年报开始,皖江物流就没再披露主要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其占上市公司营收超96%的淮矿物流的财务数据也无从知晓。根据天眼查资料显示,皖江物流的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为淮南矿务局,主要业务是煤矿,是安徽省重点企业之一。
二审申特钢铁罚金降为500万
记者注意到,在4月23日公布的二审刑事判决书中,法院最终判定顾士英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之外,还对申特钢铁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罚金由五千万元降至五百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法院的认定中,仅江苏申特钢铁一家公司的骗贷金额高达44.68亿元,而其中34.77亿元不能归还形成了坏账,这其中涉及的银行有10多家,涵盖34笔授信,而大部分银行损失都在数亿元,而申特钢铁的相关资产也早有处置。
记者梳理发现,2013年12月2日,申特钢铁与淮矿物流利用虚构的货物购销合同在某股份银行合肥分行骗取了金额分别为2.1亿元、1.4亿元的信用证,两笔信用证敞口资金到期未能全部偿还;2014年1月7日,申特钢铁又分别在该行骗取了金额为4000万元和1.6亿元的信用证,并且这一年间对银行进行循环骗贷。
根据判文书显示,申特钢铁依据虚假货物购销合同,以其关联的公司向淮矿物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税额1452.991453万元,价税合计1亿元。淮矿物流依据虚假货物购销合同向申特钢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1471.873077万元,价税合计10129.95万元。
其中,江苏申特钢铁联合淮矿物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范围在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6月19日内,类似骗贷行为多达四十次。申特钢铁于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8月13日内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事实,骗贷行为多达三十四次,涉及银行有兴业银行合肥分行、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通商银行上海分行等。
另据判文书显示,二审时申特钢铁与顾士英辩称,公司与淮矿物流存在真实的货物贸易,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但法院并不认同。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苏申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伙同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共计44689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顾士英参与并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系江苏申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最终,上述法院判决被告人顾士英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被告单位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而对于后续债务解决问题,《华夏时报》记者拨通了江苏申特钢铁的电话,但对方表示拒绝接受采访。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