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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规范民间借贷:超300万需备案,温州2014年已施行

徐超 2020-5-18 20:58:36

本报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5月15日,《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对民间借贷活动专门作出规定,如第十八条提及:若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超300万元(人民币),借款人应进行备案。

而此次立法,也被认为是浙江省采取地方立法形式,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活动的法制化举措。

对于备案规范民间借贷行为,5月18日,晓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陈文明律师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备案之后,民间借贷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力公证;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可作为民间借贷当事人良好信用证明材料使用;此外,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

民间借贷四种情形需备案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交易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等地方金融组织。

《条例》第十八条提到,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四种情形,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包括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民间借贷相关情形进行备案,有什么好处?陈文明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备案之后,民间借贷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力公证;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可作为民间借贷当事人良好信用证明材料使用;此外,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

那么,如果遇到借款人不去备案,怎么办?备案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又如何保障呢?

对此,陈文明向本报记者分析指出:“依条例第18条规定,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条例规定的备案义务,如出错人不履行,出借人可基于自愿履行。同时依据条例第44条规定,对于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借款人为自然人,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此外,他认为,备案并不影响个人信息保护,“按条例规定,备案机构及相关工作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民间借贷备案信息予以保密;查询备案信息的,需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借款人授权证明,备案机构提供向查询人提供的备案信息资料对于出借人的信息予以隐藏。”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规范民间借贷,《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对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处置的“央地协作”。

《条例》第三十条提到,“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应当遵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共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和处置等方面的协作,共同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

“温州版”已施行六年

据记者了解,早在2014年3月,浙江民营经济发展最早、民间资本最为充裕、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的温州,就施行了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规范民间融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市金融办官网显示,截至2019年3月1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而自2014年3月1日《条例》颁布以来,温州市金融办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公众对《条例》知晓率从2014年12月份的18.7%提升至目前的32.9%,民间融资综合利率逐年回落,在全国率先走出了一条民间融资规范化管理的新路子。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3月1日,温州市共备案民间借贷6.9万笔,总金额628.83亿元,平均年化利率为15.92%。

此外,温州在全市各县(市、区)分别设立7家借贷中心,共引进44家配套服务机构入驻,为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及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发布、登记、咨询及备案登记、合约公证、资产评估登记等综合性服务。借贷中心共完成信用查询8.39万笔,填补了民间信用信息空白,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各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加速出台,既相互“参照”,也保持有各自的要求。

不同于一个月前(4月10日)出台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提出“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浙江版则强调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而《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封场所、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纳入到现场检查监管措施之内,此后落地的厦门版与浙江版,该项均有延续。

不过,《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将罚单的上限开到250万元,各地方的要求则不尽相同。例如,2019年5月30日发布的《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罚单的上限设为100万元;此外,2019年5月10日落地的《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与本次浙江版《条例》,最高罚单的上限均保持在50万元水平。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秦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