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超 见习记者 王颖 无锡报道
5月18日晚间,盛运环保(300090.SZ)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由于股票已连续10个交易日(2020年4月30日—5月18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此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直至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情形消除或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5月19日,盛运环保收盘报价0.67元/股,跌幅为9.46%。
这并不是盛运环保第一次面临退市危机。根据已披露的财报,盛运环保2017年和2018年度分别亏损13.18亿元和31.12亿元。据其4月29日披露的《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2019年公司亏损19.90亿元,公司可能将在公布2019年年报后被暂停上市。
针对上述情况,盛运环保选择申请延期至6月24日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依据规定,如果逾期两个月仍未能披露,股票可能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此外,公司还面临着巨额债务问题。根据其5月8日发布的公告,截至目前,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合计49.64亿元。
《华夏时报》记者以投资人身份致电盛运环保,其证券部工作人员未透露公司保壳计划及扭亏措施,仅表示:“对于债务,目前公司正在向债权人沟通是否能豁免。”5月8日,公司同时公告了办公地址变更,“我们一直在跟债权人谈豁免,办公地点搬至合肥,也会方便(与债权人)寄收纸质文件。”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连续三年亏损
我国越来越重视环保问题,随着垃圾分类的有序推进,垃圾处理相关公司身价也是水涨船高,但主营垃圾焚烧的盛运环保却成了从风口上掉下来的公司。
根据已披露的财务数据,盛运环保2017年和2018年度分别亏损13.18亿元和31.12亿元;2019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显示公司亏损-19.90亿元,而经审计的年报公司选择申请延期至6月24日披露。
雪上加霜的是,除了巨额亏损,公司还面临着巨额债务。
2020年5月8日,盛运环保对外披露,公司涉及85家借款单位的债务到期未能清偿,合计债款约49.64亿元。同一天还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不过公司整体破产重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声明公司2017和2018年连续亏损,2019年净利润亏损19.90亿元,且2019年度净利润和净资产值可能为负数,所以公司仍然有较大的暂停上市风险。
5月19日,盛运环保公告重大资产重组进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标的公司重庆茂田矿业有限公司的70%股权已过户至第三方(该第三方为桐城市政府指定的专门为解决关联资金占用的平台公司)及15%的股权正在办理变更。
而此次重组也可能影响到上市公司能否顺利保壳。根据双方协议,如果公司披露年报前顺利达到且完成了本次资产重组的资产交割,则关联方占用资金由茂博集团和茂田矿业资产代为清偿18亿元,加上公司通过清欠解保工作追缴的部分资产,能实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全部收回。换言之,茂博集团和茂田矿业注入资产事项将增加盛运环保净利润5.27亿元,增加净资产5.27亿元。
但是,综合考虑盛运环保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提供的违规担保金额为18.75亿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合计21.41亿元以及逾期债务49.64亿元,上述交易增加的利润和资产仍难以保证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为正。
公司糟糕的财务表现也直接反馈在股价上,4月30日至今,盛运环保的股价一直低于1元,面临“面值退市”风险。
短债长投 逾期债务近50亿
本报记者查阅公告了解到,2014年至2017年,盛运环保通过将盛运重工、新疆煤机的股权和相关输送机械业务转让,彻底剥离了输送机电业务,转型并专注垃圾焚烧领域。
公司转型后的焚烧发电项目,在国内基本都采用BOT模式。这种工程的建设需要多项审核和批准,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盛运环保为保证前期建设,不断借入短期债,在2016年初,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方式融资18.32亿元,用于偿还借款后和补充流动资金。2018年年底,盛运环保又短期借款12.55亿元,2015年初这一款项仅7.67亿元。
显然,剥离持续盈利的业务,只保留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的的业务,给盛运环保带来了巨大的财务压力。
2018年,盛运环保爆发债务违约危机。原本定于2018年10月9日到期的超短期融资债券18盛运环保SCP001现兑付危机,同时这笔债券的违约还直接触发了另一笔债券16盛运01的加速清偿条款,按照条款规定,公司需要在2018年10月11日之前兑付本息共计5.39亿元。
由此,盛运环保的债务危机全面爆发。截至目前,公司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合计达49.64亿元。
在清偿债务方面,《华夏时报》记者从盛运环保证券部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的主要解决途径之一为向债权人申请豁免。
“申请豁免应该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途径。对债务人而言,出现债务偿付危机之后,最核心的关切,应该依旧是如何弥补对债权人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如果有解决的途径,大股东应该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采用资产抵债、向债权人申请延缓偿付等方式偿付债权人款项;如果债务问题无法解决,那上市公司也应积极采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手段,使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得到一定的保护。总而言之,在债务问题发生时,提前谋划、积极思考、主动作为是债务人应该秉持的方向,而非单纯的请求债权人豁免债务,从而导致市场经济的秩序和信用不断被人为破坏。”投行人士何南野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秦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