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丹丹 单美琪 北京报道
5月25日,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对信贷、助贷、增信等环节收费问题予以规范。
其中,在信贷环节方面,针对行业“顽疾”,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包括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以及提前开展信贷审核。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上述要求下达之后,对于第三方助贷机构来说,单个客户获客成本因此变高,进而被迫降低收费或者做更次级的客户;而对于银行来说,收费减少,会收紧信贷政策,客户上移,进一步增加助贷机构运营成本。
“因此,短期内助贷机构运营会更加困难,一部分服务企业客户的助贷机构会被市场淘汰。”该人士预测说。
为企业信贷清障
记者注意到,《通知》在信贷环节要求取消部分涉企收费,细化严禁贷存挂钩和严禁强制捆绑销售等现有规定,鼓励银行提前开展信贷审核。
明确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同时鼓励银行提前开展信贷审核。
另外,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未发生明显恶化时,银行不得无故提出导致融资综合成本明显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等以及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在增信环节则是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通知》要求银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从银行独立承担、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企业独立承担三个角度,对信贷融资相关费用承担主体和方式等提出要求。“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到,“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
具体来看,该内容具体指银行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证保险,不得因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而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其中,“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费率的融资增信产品,增加企业融资负担;融资担保公司应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确需引入反担保措施的,应综合评估企业实际担保成本。”
在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看来,该条政策对保险公司影响较小。但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应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会导致融资担保公司风险无法转移,从而只能提过提高融资担保费率来进行对冲,这会进一步加重企业融资成本。
王诗强表示,“另一方面,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可以督促担保公司提高风控能力,让更多的小微企业获得信用贷款。”
助贷机构迎“淘汰赛”
值得一提的是,在助贷环节,《通知》要求银行明确自身收费事项,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评估合作机构收费情况。
具体内容大概包括,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以及不得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同时,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
针对以上,王诗强认为,之前这些收费都是私下进行,部分企业主是在申请之后才了解,相关收费并不透明。此次监管政策主要目的是禁止银行及第三方乱收费,相关收费、贷款流程要在客户申请贷款之前告知客户。
他进一步指出,对于第三方助贷机构来说,像以前一样高收费会导致部分优质客户了解情况后放弃贷款申请,助贷机构单个客户获客成本因此变高,进而被迫降低收费或者做更次级的客户;对于银行来说,收费减少,会收紧信贷政策,客户上移。这又会进一步增加助贷机构运营成本。
普遍来看,上述提到的第三方机构主要指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和获客导流服务的助贷平台。当前助贷行业主要参与机构分为两大类,分别是持牌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助贷机构。
根据银保监会近期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来看,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作机构范畴,即可通过多种方式与信息科技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业界认为,这一政策有为助贷行业松绑之意。同时,上述办法还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机制”。业内分析人士认为后续应该会出台建立准入机制相关的指导意见。
目前助贷行业前景并不明朗,正如上述分析人士所说的,短期看,助贷机构运营会更加困难,一部分服务企业客户的助贷机构会被市场淘汰。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