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奇 杨仕省 深圳报道
作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与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要素在经济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响应中央要求,运用特区立法权,在全国率先展开地方数据要素立法先行先试。
7月15日,深圳司法局正式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数字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条例》共七章、一百零三条,对包括个人数据保护、公共数据管理和应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范。
7月22日,粤港澳数据要素产业化联盟、深圳市数据要素产业化专委会等联合召开《深圳经济特区数字条例(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30位专家学者、企业家线上汇集云端,线下聚首前海,对《条例》相关内容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
对此,参加此次研讨会的深圳市司法局立法一处主任科员、《条例》意见征求联络人邹煌华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目前《条例》正按照法定程序广泛征求各界人士意见,目的是为了减少分歧、形成共识。接下来的立法工作主要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试行)》(市政府令第321号)的规定进行,还包括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审查、市政府审议、法规议案提交等环节。”
“数据权”授权难问题受关注
“数据有别于其他传统的生产要素的,具有七大独特的特性,分别是损耗低、风险大、增值多、管理贵、增长快、垄断易、确权难。”深圳市数据要素产业化专委会主任、清华x-lab数权经济实验室主任钟宏指出,数据要素产业化发展,要建立“数权观”,数据立法应考虑数据安全保护与数据产业发展并重。
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高富平表示,《条例》最具特色的地方在于提出了数据权,“到目前为止,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关于数据权的共识或也没有关于数据财产权的共识。”
数据具备一定的财产利益,对于《条例》为数据赋予财产权的做法,与会专家多表示赞同。不过,高富平也指出,现在的问题在于以怎样的名称去表述它,因为从法律人的角度来讲,数据权这个概念实际上是不清晰的。
按照《条例》作出的规定,数据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利益损害受偿的权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依法享有。
具体来看,《条例》把数据的财产权配置给三类主体,第一类是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享有数据权,第二类是公共数据的数据权归国家所有,第三类的要素市场主体也拥有数据权。对此,高富平认为,一项权利归属于谁一定是很清晰的,但我们的个人数据在自己掌握的同时国家和要素市场主体也可以掌握,这便会导致一项数据同时存在三个数据权。
关于数据授权难的问题,钟宏举了一个与医保数据相关的例子进行了说明:医保数据到底是属于患者还是为患者诊断的医生,还是属于为医生提供了诊疗设备的医院信息科,还是属于投资的医院,还是属于卫生管理部门卫健委?钟宏也指出,数据的生产要素在每一个流通加工的环节都会有不同的主体,对数据进行处理、加工和服务,如何确权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
“我始终强调重要的并不是产权而是数据的利用次序。”而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之道,高富平主张融合法律、技术、管理三种手段,构建一个数据利用的次序。“不能单纯依靠法律上的所有权,也不能依靠区块链,也不能听商业趋利的安排。”
钟宏则建议,深圳应该打造数据要素的沙盒治理体系,提出包括以安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作为核心价值观。比如设立数权沙盒重点发展发挥集体民主制度的优势,通过数权沙盒享受到数据的共有权模式,来解决数据权属的一些困境,让数据先流通起来,再解决数据产生价值的分配问题。
数据唯有开放才能产生价值
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和基本生产要素,数据可以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可以催生新的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
但是,“数据只有开放才能够产生价值,各方也要树立数据开放意识,就如同医院的医疗健康数据,如果能在保护病人隐私的前提下,对人工智能算法优化,将会对智能化医疗加速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缓解在中国面临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钟宏表示。
在这里,钟宏肯定了健康码在国内疫情防控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坦率讲,我们认为健康码是全球最大规模的大众健康数据授权采集和使用的一个案例,也是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科技抗疫中的一个重大的创新的先例。”
当然,在健康码收集数据的同时,如何使用公共数据,如何保护公众的隐私安全,也成为了新面临的话题。
实际上,目前已有地方政府决定将健康码常态化,把健康码集成电子病历、健康体检等等,成为当地市民健康服务的一个公共接口;但同时也有观点认为,民众贡献个人的健康信息的目的是为了防疫,政府部门或市场主体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能够扩大化。
总的来说,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仍存在壁垒,各类数据流通、融合机制尚不够健全,不利于数据资源整合与价值提升,因此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是必要的。
“在数据交易环节,需要建立新型数据基础设施,确保数据在上传、存储、流通过程当中,都在一个密闭的管道当中流动,避免数据的损失。”钟宏表示,在数据保护方面,可以考虑借助科技力量的发展,以及建立相关应急体系。他建议,在此次《条例》当中,也应该加强相应数据一旦发生泄漏等应急措施和相关机制体制的设计。
另外,在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当中,也呈现出多方主体,多方利益相互博弈的局面。比如说在整个数据要素市场当中,主要的博弈方,利益主体包括了政府工作、数据科技企业、持有数据的相关机构,以及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化的第三方的服务机构。
以深圳为例,尽管拥有腾讯、华为、平安等一批实力较强的本土数据企业,集聚了海量数据。但深圳目前针对数据的相关规范不完善、不系统,与之对应的数字经济也处于“野蛮生长”状态。
深圳司法局在《条例》说明文件中也指出,自2017年以来,深圳频繁出现随意收集、不当使用、违规披露和窃取个人数据的事件,企业之间因数据权利不清晰引起的法律纠纷不断,不利于数字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立法可有效规范数据活动,保障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与数据安全,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数字产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对于深圳率先推进数据要素立法,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李纪珍对此表示,一方面,这体现了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勇于立法创新的精神;另一方面,也是和发展数字经济的迫切需要。《条例》将给深圳、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的数据要素产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其中也蕴含着巨大的机遇。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